案例:偷鸡贼盗窃时被打成重伤,家属向主人索赔126万,法院判了
在《水浒传》中有很多人认为白日鼠白胜不配位列108好汉,只因为他是一个偷鸡摸狗之徒,除了酿酒别无长处。事实上,古人对小偷非常歧视,古代律法规定,遇到小偷盗窃的,可以当场打死不追究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很显然不适用于当今社会,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是小偷,也不能够被人随意殴打伤害。可在新疆却发生了一桩纠纷案,一男子半夜偷鸡时被户主发现并打成重伤,小偷家属索赔126万,法院判决出乎人们的意料。
2018年,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汪先生正在家里玩手机,此时已经过了凌晨一点,按理来说人们已经进入睡眠状态。可偏偏汪先生喜欢熬夜,经常玩手机到半夜凌晨。就在汪先生专心致志玩着手机时,突然听到了屋外传来响声。
汪先生赶紧出门,响声从后屋的鸡圈里传来,伴随着鸡的叫声,让汪先生有些提心吊胆。他壮着胆子继续向屋后走去,在微弱的灯光下发现一个黑色的人影正鬼鬼祟祟地靠近鸡圈。很显然,这是一个偷鸡贼。
或许小偷以为凌晨一点,汪先生家里人都已经睡着了,这才来鸡圈偷鸡。可小偷怎么也没想到,汪先生是个熬夜党,平时一两点都不一定会睡。结果小偷的行踪彻底暴露,汪先生也准备当场抓住小偷。
在仔细思考一阵后,汪先生决定拿起一根木棍防身,免得小偷被逼到走投无路会伤害自己。就在小偷准备打开鸡圈偷鸡时,汪先生突然从小偷身后大叫一声。本就经绷着神经的小偷被这一声吓得瘫坐在地。
汪先生当即上前捉拿小偷,嘴巴里还喊着要报警。小偷见汪先生要报警,慌忙夺路而逃,为了不让小偷逃走,汪先生手持木棍在后面一路追打,朝着小偷的头部狠狠地敲击。
没打几下小偷就倒地不起,这是汪先生也慌了起来,他担心自己酿成人命,连忙拨通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小偷送到医院后,经过医生的抢救,小偷脱离了生命危险,可因为伤势过重,家属光医药费就花了100多万,且小偷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
对于这一结果,小偷李某的家属当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李某就算要偷汪先生家的鸡,汪先生也不能下如此毒手。更何况一只鸡才几个钱,如今李某不仅花了100多万,还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汪先生要对李某的伤势负责。
2019年,李某的家属将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汪先生故意伤害罪,并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李某的家属还要求汪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26万元。
对此汪先生自然不会同意,他表示自己也很委屈。正常情况下,半夜遇到小偷上门遇到暴力抗捕都会进行防卫。汪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只算是正当防卫,谁让李某半夜没事做,跑到自己家里偷鸡,这一切结果都是他应得的教训和惩罚。
双方各执一词,互相都有各自的理由,最终只能让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想要弄清楚汪先生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先确定受害人李某的罪行。李某潜入汪先生家中的目的是偷鸡,虽然一只鸡的价值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入室盗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在李某犯罪的基础上,汪先生为了保护自己家的鸡,挺身而出,手持木棍抓捕小偷。在遇到小偷反抗时,用木棍反击。看起来有理有据,可问题在于汪先生的防卫行为超过了限度。
在汪先生将李某打到后,他应该立刻停手,并将李某送到派出所。可汪先生却并没有这么做,反而继续挥舞木棍发泄心中的怒气,结果最终导致李某二级重伤,彻底失去了劳动能力。很显然汪先生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汪先生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汪先生故意伤害李某身体致其重伤,但李某违法犯罪在先,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汪先生又是防卫过当,所以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汪先生的认罪态度,法院甚至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也确实如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汪先生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于李某家属索赔126万的诉求,法院并没有直接同意。比较在这起案例中,李某存在一定过错,是他偷鸡在先,因此李某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认为,汪先生因一时激动造成李某重伤,对李某的伤势承担一半的责任,在判决下达后规定时间,支付李某家属62万元的补偿款。
法院的判决让许多人难以接受,在他们看来,户主打小偷,就算打死了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事实上,这是一种停留在过去的法律思维。在我国古代,唐朝乃至明清时期,的确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可在思想开放,人人平等,人权得到保障的当代,别说小偷,就连杀人犯都有属于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也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不得任何人践踏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