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桩因一块猪肉引发的家庭惨剧
2016年2月28号晚上内蒙古商都县中医院,有一个父亲带着女儿来看病,父亲说女儿晚上吃完晚饭以后就一直喊着肚子痛,可能是急性肠胃炎,可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事情出现了。父亲老杜突然接到医院的通知,说她女儿杜芳(化名)病情严重,中医院现在已经无法医治需要进行转院,可就在转院的过程中,杜芳失去了生命体征。
得知女儿死讯的老杜又震惊又悲痛,就吃了一顿晚饭的时间,女儿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老杜想着女儿一直没有疾病,且死亡一点征兆都没有,这是为何?难道就因为一个小小的急性肠胃炎就丢了命?或许女儿有什么隐藏的疾病吗?虽然心里充满了疑惑,医院也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查验证真正的死因。但老杜觉得死者为大,不忍心再伤害女儿,就把尸体进行埋葬了。
第二天老杜正准备做饭,打开冰箱里面昨天女儿做的饭菜,心中不免一阵悲痛。简单收拾了一下便将一些饭菜拿出去喂了狗。可是等到他晚上回家的时候,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他家的狗居然死在家中,这是怎么回事?狗没有外伤,也没有外出过,今天唯一吃过的东西就只有他喂的剩饭剩菜,这让老杜一下子紧张起来,一阵不祥的预兆突然笼罩上了他的心头。
女儿是在吃完饭之后身体出现问题,狗也是在吃完饭后出现问题,难道是这些菜有什么问题?这些疑问就像巨石压在老杜的心上,晚上他觉都睡不着,一直在想着这件事情。总这样下去不行,老杜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跟警察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通过在医院那边获取的信息,警方怀疑杜芳可能是死于中毒。医院告知在杜芳死前曾出现抽搐和口吐白沫的情况,看起来十分严重。难道杜芳真的是死于中毒吗?为了查明真相,警方将杜芳和狗的胃内容物送去了检查。很快结果就出来,果然不出所料,的确就是中毒。这种毒药的毒性非常大,只要一点点就可要人性命。
确定了死因,可是什么人要下这样的毒手?杜芳是跟人有什么仇怨吗?据老杜交代女儿平常没有跟任何人有结过怨,警方在侦查老杜家中的时候,也发现家中门窗全都完好无损,基本不可能会有外人进来进行投毒。那现在唯一的突破口就是杜芳死前最后吃的那顿饭,饭菜肯定是有问题,警方将杜家几乎所有食材都拿去进行检查,结果却并没有发现任何不妥。
更加不可思议的是老杜还说那天晚上,他们是一家四口一起吃的饭,同样的饭菜为何只有杜芳中毒?警方也陷入困境,还好之后老杜的大女儿给了一个信息,让案件有了关键性的突破。大女儿说那天有道菜,只有杜芳一个人吃了其他人都没吃,就是杜芳炒的蒜苗炒肉,因为杜芳平常比较爱吃肉,那天的猪肉都是肥肉,所以家里人都没吃,只有杜芳一个人吃了。
警方找到食物残渣中的猪肉,拿去进行检验,果然是猪肉有问题。这块猪肉是谁买的?猪肉是由杜芳的弟弟杜鑫(化名)拿回家的,那弟弟杜鑫为何要杀害姐姐?姐弟俩有什么仇怨?其实姐弟之间并没有任何的仇怨,杜鑫也没有想过要杀掉姐姐,当他知道姐姐是死在他带回来的猪肉,他终于把所有的实情都跟警方交代了。
2月28日下午杜鑫拿着一块猪肉回家,他把猪肉放到冰箱里面就睡觉去了,姐姐杜芳做饭的时候,看到这块猪肉就直接拿来炒了菜。睡着的杜鑫根本就不知道这事。他甚至当天晚上都没起来吃饭。那杜鑫他为什么要给猪肉下毒?
原来杜鑫是一个无业游民,整天不干正事就想着偷鸡摸狗。那天他本来是准备跟好友强子去偷驴。所以杜鑫就准备了这个毒猪肉,打算给毛驴吃。但那天强子因为一些事情不能来,所以两人只能在另选时间,于是杜鑫就把这猪肉带回家了,但他没跟家里任何人说这猪肉是有毒的。所以杜芳中毒是一个意外,那杜鑫是否构成犯罪?
虽然他的主观意识上没有想要杀害杜芳,但这个猪肉是他带回来的,也导致最终杜芳中毒惨死的结果,他这样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主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像杜鑫这样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根据《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之前杜鑫还有过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2016年12月,杜鑫被移交检方处理,检方最终以盗窃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杜鑫进行审判。相信法院会给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因为他自己的错误,导致姐姐因此丧命,也把自己送进监狱,总归是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