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孩醉倒在小区,51岁大叔好心将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古人云,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这句话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解读领悟,一是做人要懂得防患于未然,及时察觉潜在风险并且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二是如果已经身处危险,要懂得抽身离开,若是明知危险还出于被诱惑之类的原因继续深陷其中,最后的结果往往意想不到。
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危险,或者基于正常认知判断一件事有危险,正常反应都应该是加以避免,但总有人出于一些原因放纵了自己。
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当事双方便都属于明知“危墙”存在,却没有远离,最终引发悲剧。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当事人之一谢某是醉酒女,另一当事人则是偶然遇到她的51岁男子张某。
案发江苏省泗阳县,今年6月7日,谢某遇到了一些烦心事情,心情非常不好,于是找朋友帮忙开解。
但朋友的开解依然不能让她觉得舒心,这时谢某想到“一醉解千愁”的话,决定去喝酒,本想着喝到微醺也就能解愁了,谁知越喝就越控制不住自己,到最后回家时已经摇摇晃晃站不稳。
等谢某返回自己住的小区内,已经晚上11点多,小区里很少有人再在路上走了,路灯的光也不是特别亮,没人发现谢某都快失去意识。
谢某还坚持着想回屋子再躺床上休息,可喝醉的人哪里还能好好控制自己的思维呢,恍惚间她觉得自己已经到家,朝面前的“床”一倒便睡过去。
自然,谢某倒下去睡的地方根本就不是她的家,而是小区楼道地面,深更半夜一个女子这种状态非常危险,谢某喝酒之前应该能够预判这样的危险,但她还是喝过了头。巧了,虽然当时小区里走动的人已经不多,但男子张某当天做工回来比较晚,正好碰到谢某。
一看谢某这情形,再闻到她身上那股酒气,张某马上知道了眼前这女孩醉的不轻,他试图把谢某推醒,但谢某却毫无反应,张某寻思这种情况得叫她家人来接,于是从谢某身上摸出手机,试图联系她的家人,不知道是不是她家人都已经休息而且手机静音,没能成功联系上。
按道理这时候张某应该报警处理,让警察来保护谢某的安全,但张某却选择将谢某背回了自己家,让她睡沙发,自己洗漱完毕后便也休息了。
到这会,张某的行为虽然不是十分妥当,但也还值得称赞,毕竟他保护了谢某,没有让她继续独自醉倒楼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危险发生。
只是张某忘了,自己将谢某带回家也是“危墙”行为,第二天凌晨4点多,张某忽然从梦中憋醒,赶紧起来上厕所。上完厕所回来看到谢某时,她还是没醒,睡得很深,先前张某给好心盖上的毯子也滑落在地了,眼前一幕像极了张某之前浏览过的画面。
张某也不是什么把德行看得比命还重要的君子,夜深人静孤男寡女是对道德的极大考验,张某没能经受住这道考验,看谢某对自己的接触始终毫无反应,终于忍不住色心对其实施了侵犯。
他原本想着自己好心给这女子提供了住处,就算对方醒来发现了,应该也能好好说说让她不要追究责任,就当一场露水情缘。
事实证明张某当时的思维还停留在古代社会。第二天谢某醒来,发现自己身边躺着个不认识的大叔,屋子的摆设也不是自己所熟悉的,衣物更没有好好穿在身上,瞬间明白发生了什么事。
到这里,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QJ罪。QJ罪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一些对这条法律了解不深刻的男性(比如此案中的张某)往往觉得只要自己没采取暴力手段就不会涉嫌QJ,如果是熟人的话更可以说成是你情我愿来逃避罪责,但事实上只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其不能、不敢、不知、来不及或知道反抗无用被迫放弃反抗的手段,达成目的,都可构成此罪。
谢某醉酒,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张某利用这点,没有征求谢某的意见与之发生关系,涉嫌QJ,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案发之后,张某知道他人报警,便选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1年8月20日,张某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犯QJ罪提起公诉。
谁也不知道,张某在将谢某“捡”回家到实施犯罪行为期间间隔那4个小时里到底想了些什么。但既然已经犯下罪行,他也只能面对法律的惩罚,如果能对谢某作出一定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可能量刑在自首情节之外还能有所减轻,但人生履历上该留的污点,还是抹不去了。
这个案例中,女子谢某明知到深夜醉酒回家危险,依然放纵了自己;谢某应该是最了解自己想法的人,依然把醉酒的女子带回自己家,最后没能控制住欲望犯了罪,见“危墙”而不远避者,都尝到了教训。
所以说,人还是不应该太放纵自我,谁也猜不到放纵的下一刻会发生什么,不过度相信自己也不过度相信他人,让事情处在可控且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才是保全自我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