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体检有没有知情权?丈夫向妻子隐瞒乙肝史妻子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甘肃兰州。王某与丈夫张某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丈夫张某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妻子精神损失赔偿,王某便于近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丈夫张某虽婚前隐瞒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终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求。
所以说,婚前体检尤为重要。但现在有些人对婚前检查不理解,认为是多余的。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婚前检查有以下几重意义:
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的全面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就可以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的诊断。
除了婚前体检之外,您还有以下方式发现结婚对象身体状况:
1、对方的入职体检情况。如果结婚对象有正规工作,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中型私企等,一般会在入职前办理体检.体检异常的人一般无法顺利入职.所以,从入职前的体检报告,可以发现结婚对象的身体状况。如果没有相关报告,也可以从结婚对象的工作推测出结婚对象是否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2、对方的就医记录。就医记录可以从相关病历本、医院出具的发票等材料中找到。
所以,出于对双方健康以及以后孩子健康的考虑,婚前一定要做体检,这样才能及时止损!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