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顾客买衣服求打折竟跟“老板”发生性关系,老板算强奸吗?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网)
湖南刘女士身材苗条,虚荣心特别强,因为自己是打工族,买不起高档服装,经常租各种礼服出入各种高档场所。
前两日刘女士发了工资,准备去某名牌服装店购买礼服,挑选了一件九千元的裙子,在刘女士挑选礼服期间,服装店老板王某亲自给刘女士推荐礼服。王某是女装品牌店的老板,不仅口才好,而且长得也是一表人才。
但是老板王某贪好美色,见刘女士身材前凸后翘,便起了歪心思,王某便和刘女士说,你要是愿意跟我发生关系,这条裙子可以给你打大折,刘女士心想还有这好事,自己是打工族手里没多少钱,发生一次关系对自己也没损失,还能节约不少钱,便答应了王某。
王某便带刘女士在仓库后面发生了关系,事后刘女士拿着九千元礼服来结账时,王某说只给刘女士打七折,王女士觉得太亏,至少要打四折才能回本。
王某跟刘女士沟通无果,刘女士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声称王某强奸了自己。
当王某被以强奸罪被公诉时,刘女士又多次替王某求情,希望不要追诉王某的刑事责任。刘女士的行为,堪称迷之操作,既然不愿意追诉王某刑事责任,当初为什么又要报警呢?
看到这个案件实在令人大跌眼镜,那么本案中王某属于强奸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本质特征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妇女是不同意的,这也是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如果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妇女同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事后基于其他动机而告强奸的,不成立强奸罪。
本案中,刘女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刘女士基于动机被骗同意与王某发生关系,事后刘女士还求情希望不要追诉王某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色字头上一把刀,此案再次告诫大家,一定要禁得住美色诱惑!因此,作为成年人,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同时,我们要提醒大家,违法犯罪之事千万不能做,否则后悔都来不及,大家请牢记。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