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女子酒吧认识男子当晚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分手后遭强奸
(广东阳江江城区检察院,3月31日公布的案例)
可经过十来天的接触后,孙某觉得麦某不是自己的理想对象,遂向其提出分手。可是麦某却不同意,并纠缠着孙某。
7月19日晚,麦某饮酒后去到孙某租住的公寓内,采用大喊、拍门等方式要求孙某开门。在孙某当时因害怕而拒绝开门的情况下,麦某用脚踹门的方式,逼迫孙某开门。
后来孙某因害怕吵到邻居而开门,让麦某进入屋内。麦某进入屋内后,要求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拒绝后,麦某以要将孙某不雅照片发到网上、脚踢冰箱、桌子及室内物品等行为相威胁。
最后,孙某因害怕被迫妥协,并与麦某发生了关系。案发后孙某第一时间告诉了其朋友黄某,黄某随即帮孙某报警求助。
真是让人无语!所谓强扭的瓜不甜,怎么麦某就不懂这个道理呢?难道是因为酒精的作用,才做出这种荒唐的行为?实际上,酒精作用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而且,连从轻处罚都不行。
注意,虽然孙某当时没有反抗,但是检方依然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何?
首先,我们对于强奸罪的认知,务必要将其认定的核心搞清楚,即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发生的,就构成此罪。
其次,对于此罪行为人所使用手段的认知,我们也要搞清楚,即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这三种手段当中,前面两种顾名思义,相信大家都能理解,然而对于“其他手段”的定义,是相当广泛的。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醉酒、受到恫吓后等处于不知、不敢反抗的情形。
刑法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判3-10年。
综上所述,本案麦某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即麦某将为其行为,付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价。
强调一下,麦某对孙某家中的家具进行打砸,只要被损坏的财物经鉴定价值5千元以上的,麦某还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过由于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行为,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因此不再对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另行评价。但是,其必须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
其实客观地说,孙某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即当麦某在门外踹门时,其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求助的方式,避免本案的发生。
最后,希望各位女性网友们,引以为戒。即当危险来临时,我们务必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以免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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