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酒驾撞车逃逸逆行冲撞行人致三死三伤
出行时,请自觉遵守四不原则,无证不驾车,无牌不上路,喝酒不开车,肇事不逃逸。无论何时,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酿成悲剧。事发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90后男子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过程中,驾车超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相继冲撞行人、交通设施及车辆,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车辆、交通设施不同程度受损。2021年10月8日,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谢某,1996年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固安县。谢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2019年1月2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9年1月23日凌晨12点左右,谢某醉酒驾驶牌照号沪C的宝来轿车,沿固安县育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与惠文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牌照号京Q的帕萨特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帕萨特轿车受损。
肇事后,谢某驾车沿育才路向北逃逸,张某驾车随后追赶。谢某驾车以93km/h速度,闯红灯驶过育才路与新中街路口后,继续沿育才路向北逃逸至某某宾馆门口时,冲撞骑乘自行车到此的崔某、李某、钱某,致崔某、李某当场死亡,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谢某继续驾车逃逸,以128km/h速度,自东向西经过永康路与新昌街路口,逆向驶入新昌街南侧车道,撞坏公路护栏后,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停在某某建材城门口,公交站牌处周某驾驶的牌照号京P的宝来轿车,造成该车严重受损,并导致在附近的赵某、毛某、王某受伤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经鉴定,案发后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65mg/l00mL。
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谢某驾车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欠缺客观性和科学性。案发时谢某酒后无意识,发生事故后,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案件发生在凌晨,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危险系数较低。一同饮酒人员放任谢某醉酒驾车,张某驾车鸣笛追赶,牌照号京P的宝来轿车违章停放公交站,与此案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或具有一定关联性,此案属于多因一果。
谢某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得到谅解,建议对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回忆说道,2019年1月23日凌晨12点左右,他驾驶牌照号京Q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育才路与惠文街路口等红灯时,一辆红色宝来轿车撞上他车尾部后,没有停车沿育才路向北逃逸,他驾车鸣笛随后追赶。当驾驶到新中街路口时,红色宝来轿车闯红灯,继续向北高速行驶,他也闯红灯继续跟随前行。
红色宝来轿车行驶到某某门店门口时,他听见一声砰响,见好多物品飞起来,在空中散开落在地上。当时红色宝来轿车行驶在育才路最东侧路边,撞完后没停车继续向北前行,他驾车绕开落地物继续追行。在某某人民法院附近的十字路口,红色宝来轿车左转向西高速行驶,他驾车以100迈的车速都没跟紧,途中看到红色宝来轿车的车牌号有沪C及9Z1字样。
后来,他看见红色宝来轿车闯红灯,驶入逆向车道,在某某建材城门口公交站牌,撞上一辆白色宝来轿车,红色宝来轿车停了下来。他正常行驶到事发地点附近调头,停在红色宝来轿车东侧,见白色轿车被撞翻,两人受伤躺在地上,红色宝来轿车司机坐在汽车驾驶位置。
此后,因为红色宝来轿车司机从车里不能出来,他与路人将该司机从驾驶位置移到副驾驶位置,该司机从副驾驶位置离开轿车。当时,红色宝来轿车司机脸上有血,身上有很大酒味,在公交站的座位上睡着。他与白色宝来轿车司机,一直等到交警到达现场。事后发现,他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右后翼子板被撞坏,右前门和右后门被划。
吴某回忆说,2019年1月22日晚上,他与谢某、武某、金某在某某饭店吃饭喝酒,一同吃饭的金某女友贾某没有喝酒。第二天凌晨12点左右,谢某驾驶他的红色宝来轿车载他去歌厅唱歌,他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睡着。去歌厅的路上,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附近,他听见咣当一声响,谢某开车撞到东西,他睁开眼见谢某还在继续前行,感觉到谢某在加油开车,他接着睡。
后又听见一声响,他被吓醒后发现谢某的汽车安全气囊弹出,车前挡玻璃破碎,一辆白色汽车被撞翻,谢某坐在驾驶员位置一动不动。他用手推了推谢某,喊了两声,谢某只是嗯了一声,他下车给金某打电话,金某找到他就离开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谢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过程中,驾车超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相继冲撞行人、交通设施及车辆,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车辆、交通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金某、武某、贾某证明谢某酒后驾驶肇事车辆离开饭店,吴某证明谢某驾驶肇事车辆途中造成事故,被害人张某、周某证明及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相关书证,证实肇事车辆停车后处于驾驶位置的是谢某,以上足以认定谢某案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事实。
郑某证明在现场目睹红色轿车撞到两辆自行车,当时李某所骑自行车位于内侧。现场监控录像证实,红色轿车由南向北冲撞崔某后,导致崔某抛至空中,落在该车右后侧地面,而张某所驾车辆在红色轿车左后侧。结合现场痕迹及遗留的红色车辆碎片位置,足以认定谢某驾车冲撞崔某、李某、钱某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事实。
谢某驾车行驶过程中闯红灯,但能避开正常通行车辆及行人、发生事故后逃逸、路口转弯时降低车速等情形,能够认定案发时,谢某对周围的事态有一定的认知,控制能力也没有完全丧失,并非完全处于无意识状态。并且发生事故后,具有逃逸的故意。谢某醉酒后辨别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谢某醉酒驾车所途径的固安县育才路、新昌街属于主城区核心路段,人员车流密集,虽然案发时处于凌晨,路上行人及车辆相对较少,但监控录像反映当时行人及车辆仍持续不断。谢某醉酒后在该路段疯狂驾车行驶,已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且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
谢某醉酒驾车直接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毁。与谢某共同饮酒人员,放任谢某醉酒驾车及牌照号京P的宝来轿车停放公交站,都不属于此案发生过程中的介入因素。谢某醉酒驾车与张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逃逸,张某随后驾车追赶合乎常情,谢某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冲撞人员、车辆,与张某的追赶行为,不存在必然性或规律性,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谢某到案后,仅就案发前大量饮酒相关内容,如实进行了供述,但对如何醉酒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无实质供述内容。虽无证据证实谢某故意隐瞒犯罪事实,但也不能认定谢某具有坦白情节。
谢某是初犯、偶犯,并已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