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父亲性侵九年,女子拒绝赡养老父合法吗?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林某1930年出生,婚后生育儿子林某立和女儿林某萍,林某萍在12岁到21岁时,被父亲林某多次实施猥亵、奸污。林某也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每月只有1000多元养老金的林某,不仅需要支付房租,已近90岁的他还需聘请护工24小时照顾,林某认为:儿子林某立和女儿林某萍没有给予自己赡养费,而现在他无力承担每月的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费用。因此,要求儿子和女儿每月分别向自己支付赡养费3000元。儿子林某立同意支付赡养费,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认为自己已60多岁,每月仅有退休金不到3000元,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自己也患有多种疾病,没有能力承担3000元的赡养费,女儿林某萍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认为自己如今生活困难,孤苦无依,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所谓的父亲,且患有严重疾病,每月养老金不足3000元,生活比较困难,不同意支付赡养费。林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儿子林某立和女儿林某萍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3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林某立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林某萍支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般来说,子女不赡养父母肯定会遭受道德的谴责,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还会被法院强制要求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赡养父母呢?就本案而言,从道义或人伦上看,其父违背伦理,严重伤害女儿,女儿是可以免除道义上的责任,从法律规定看,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因为被赡养人的过错或犯罪而免除赡养人法定责任义务,也就是说从法理上是免除不了其赡养义务的。但是,《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文对父母有过错或者犯罪是否可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文字意解读,赡养和抚养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且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况,子女是不用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1、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杀害子女未遂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等等。2、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据此,法院认为林某早年对林某萍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林某萍的身心健康,影响了林某萍此后的一生,林某萍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判决驳回林某要求女儿林某萍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