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挂着鸭头卖鸡肉”,探寻烤鸭店背后的秘密
案件回顾
日常生活中,违法犯罪分子背地里干偷鸡摸狗的勾当,但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通常会披上一个合法的外衣。
然而,这虚假的外衣又怎能难倒火眼金睛的人民警察呢?
2013年,湖北省曾发生了一起“挂鸭头卖鸡肉”的案件,一家烤鸭店明面上卖着香喷喷的食物,可暗地里,老板却攒聚一堆失足女进行不正当交易,他们的犯罪行为又是怎样被警方识破的呢?
事情还要从老板娘宋雅丽(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丈夫经营的这家烤鸭店开始说起,二人在这条街上卖烤鸭已经多年积攒了很多的口碑,每月的收入也足以维持二人的生活。
2010年的时候,烤鸭店内来了一位阔绰的女子,每次她都会点一份豪华套餐。
更让老板娘宋雅丽感到意外的是,女子每次来带的男人都不一样,但似乎这些人都出手阔绰,从来不需要找零。
经过多方打听,宋雅丽得知该女子名叫马丽英,是当地有名的交际花。
看着她年纪轻轻就过上了富人的生活,而且每次都穿金戴银,这让每天累死累活的宋雅丽感到很是羡慕。
起初,她和丈夫说起此事时,二人还调侃道,该失足女为了金钱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可正是这句玩笑话,似乎一下子点醒了宋雅丽。
当然,宋雅丽并不是像马丽英一样去招揽顾客,而是想通过收容和组织这些失足女来从中赚取中介费。
她将这个想法与丈夫商议后,二人更是一拍即合。
很快,宋雅丽就找到了马丽英,表示愿意为她提供安全的卖淫场所,甚至还会帮她介绍一些顾客。
很快,马丽英也将附近闲散的失足女笼络了过来。在那之后,她们就在这家熟食店的后院提供卖淫服务。
为了躲避警方的追查,平日里团伙中的人会在店面前盯梢,但凡有警察经过,便会给后院发信号。
而且宋雅丽更是在自己的烤鸭店装置了摄像头,一旦前面发生情况就会立即按下报警器,提示后面的失足女和顾客赶紧逃跑。
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地民警逐渐发现了这家烤鸭店的异常,很多男性顾客经常消失在店铺中,时隔一小时才会出现,而且在烤鸭店后门经常有妙龄少女争相出入。
为了一探究竟,警方派出了自己的卧底前去查看。
于是2013年7月13日下午6点半,32岁的卧底民警吴海洋特意在烤鸭店门口排了两小时的长队,然后在老板娘的提示下于当晚9:30来到了烤鸭店门口。
可正当马丽英上前的时候,吴海洋却以家中有事为由先行离开。次日,当他再次来到烤鸭店的时候,身后冲进来许多警察。
最终,警方通过里应外合,将这家卖淫场所内的所有成员一举抓获,而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律师观点
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量刑根据具体情节规定,从五年直到死刑,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对于像宋雅丽这样的“代聊手”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处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宋雅丽主要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要注意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
此外,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终,宋雅丽与马丽英因组织他人卖淫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分别被罚金十万元;而其余参与卖淫的人员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分别被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