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赌桌上欠的钱算数吗?
赌博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人类的娱乐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又是赚钱方式,因为参加赌博的人,大多奔着赢更多的钱而去。大赌伤身,它不仅破坏家庭和谐幸福,还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国不支持赌博。
如果两个人堵上了一笔钱,结果输得血本无归,为了回本,像人借上了几万元,并立上字据。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能否凭借这张欠条要回钱款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字面的,债务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回顾:
张某嗜赌,为了赌博事业,还开设了一家赌场。作为大老板,他常常开局赌博。赌博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张某时而赢,时而输,输赢相抵,收入与支出倒也没有多大变化。然而,某短时间,不知是运气极具下降,还是碰到人出老千,他屡赌屡输,很快家中积蓄被消散而光。
张某为了回本,向好友借了100万元。一拿到钱,他就跑进了赌场。赢也赢过,但输多赢少,100万很快被他耗费空。张某再次找上吕某,得到了30万。而这次,他依旧输得精光,还赊出去10万元,吕某见其困窘,好像出了10万帮他还清赊账。
一连借出三笔,不是小数目。虽二人是好友,但吕某心中也隐隐担心,于是要求对方写一个欠条。张某大方同意,写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4000元为利息),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为张某。”
张某如此爽快,想到的是自己手中还有一个赌场,来润快,不日就能还上。然而,他的如意算盘落空,未等他还上钱,他的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封。吕某见赌场没了,担心张某的房产也被扣押,自己的欠债无处可追,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法庭,让他还钱。
前文说过,关于赌博的债务往来,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张某将面临败诉。难道140万余元的欠债果真一分要不回,只能当个冤大头?这到底是为什么?
案例分析: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针对赌博,设定了惩罚条款。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参与赌博,基本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人是为了送钱而去赌博,当然被人逼迫上了赌桌的人除外。赌博行为严重的话,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责罚。那么,赌博到了什么地步,才算严重?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以下情形,应当立案追究: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张某赌博多次,赌资高达数百万,还自己非法开设了赌场,这俨然已经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责罚。他是否受到刑罚,并不影响民事追究,为何吕某要不回欠款?
任何民事活动与民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旦违背,则这样的民事行为无效。赌博行为本身犯法,因此与其形成的相关民事行为不具备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赌博行为符合第(五)条,而吕某明知张某嗜赌,也知道借款将用于赌资,作为朋友,他不仅不进行劝告,反而出了一笔钱,让张某越发在赌博中迷失自己,这符合第(四)条。因此,二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签订的借债合同也如废纸一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吕某的请求,张某不需要还钱。
其实,对于赌博行为,我国法律始终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度。与赌博相关的钱财不仅不需要还,如果婚姻家庭中,其中一人有赌博习惯,屡教不改,诉讼离婚的话,将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来说,欠债需要还,但赌博行为违法,我国对赌资债务不予支持,这也是从另一方面打击赌博犯罪行为。因此,作为公民,赌博不应该参与,对待要借钱去赌博的,也不应该借。借钱给他人去赌,这说到底是助纣为虐,而且还极有可能与吕某一样,借出了钱,却再也要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