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因200元开房费引发的血案
案情回顾
王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安徽省肥东县人,已经结婚多年,丈夫对她不错,双方也有了孩子。
她本该好好地在家相夫教子,可是王某却不是一个安分的女人,她厌倦了平淡无奇的生活,喜欢追求新鲜刺激的事物。
王某十分喜欢在社交平台上与异性聊天,专挑阳光帅气的小伙子下手,每天在网上聊得热火朝天。
几个月前,王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崔某的年轻人,二十出头,家住在马鞍山。
两人聊得十分投机,崔某很清楚如何讨女人欢心,嘴上像抹了蜜一样,一番甜言蜜语哄得王某心花怒放。
后来,在看了崔某英俊潇洒的照片后,王某更加想入非非。
这时候,崔某似乎知道了她的心思,主动邀请她来马鞍山玩,王某欣然应允,两人随后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和宾馆。
当天下午,王某和丈夫说自己去马鞍山去见一个朋友,然后收拾好行装满心欢喜地奔向了自己的一夜情。
天快黑的时候,王某来到约定的宾馆,办理了入住手续。
没过多久,崔某敲门进来,王某见到崔某本人后,发现他和照片上长得不一样,心中便产生了一丝不快。
原来,崔某为了吸引王某,刻意把自己PS得潇洒帅气。
一段激情之后,王某感觉受到了欺骗,崔某比她丈夫差得远了,她后悔自己竟然出轨了这么一个男人。
而且自己花了200块钱房费,王某生气地让崔某把房费还给她,可谁知崔某不愿意。
原来,崔某不仅不如照片那般帅气,网上那般嘴甜,还一穷二白,崔某聊天时吹嘘自己是富二代,实际上他的家庭情况一般。
崔某又好吃懒做,一分钱也要斤斤计较,而且他从一开始就没想着出钱,他连钱包都没拿,仅仅是带了身份证。
这让王某大为不满,当即怒斥:“你是不是男人?”两人随后因200元房费吵了起来,王某翻了崔某口袋发现确实没钱,气得背上包准备离开。
一边走还一边说:“我要去派出所告你侵犯!”本来她接二连三侮辱的话已经让崔某愤怒不已,翻包、报警的言论彻底激怒了他。
失控的崔某一把将往外走的王某拉回来,狠心掐死了她,并将王某的包拿走。
第二天中午,宾馆工作人员打扫房间时发现了她的尸体,连忙报了警。
警方通过查看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崔某并将他抓获,崔某对与王某搞一夜情并将其杀害的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观点
王某谎称去看一个朋友,实际上是隐瞒了真相与网友相会。为追求一夜的新鲜与刺激,没想到却丢了性命,实在令人唏嘘。
我们来分析一下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为一场偷欢背叛家庭,为200元房费狠心杀人,崔某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重处罚。
崔某杀死王某后,拿走她包的行为怎么认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伏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崔某因被王某言语侮辱激怒而杀了她,崔某并非因为劫取财物而杀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行为人崔某出于其他动机杀害王某后,临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走死者财物,如果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因此,崔某杀害王某并取走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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