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美女醉倒在健身场,被陌生男子捡尸,引发一桩伦理纠纷
酒中包含酒精成分,能起到麻痹神经与意识的作用。人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源于一个清晰的意识,而酒的出现,易致意识模糊,从而做出荒唐错事。酒并非不能喝,它能从古至今流传千年,有其存在的道理,但喝也应当适量,一味逞能生喝硬灌,不仅伤身,还会带来一连串连锁事件。
去年,湖北荆门的一位年轻女子就因贪喝了几杯酒,惨遭他人欺负,酿出了一桩悲剧。这个女子叫作小花(化名),当时,她被交往了几年的对象劈腿,心情难受,导致工作不上心,处处出错,招来了上司一顿批评。
情感、工作双不顺的她,情绪低落,想到了酒吧买醉。2021年7月2日,小花一下班,邀了几个好友前往酒吧喝酒。酒入愁肠,好友作伴,小花压抑了许久的负面情绪全都爆发出来,一边哭,一边说,一边喝。
作为好友,看到伤心人不管不顾地灌酒,总该劝上两句。可小花朋友见她实在伤心,没有劝,反而让她多喝几杯,称醉过一夜,什么都过去了。这明显是唯心言论,情感、工作的矛盾客观存在,不会因几杯酒而消失,无论小花如何灌,也不过是借酒精的劲短暂麻痹神经。
在朋友劝告下,小花更加无所顾忌,将酒连连下肚,结果正因为这无所顾忌,让她后悔不已。喝了几小时,小花醉得晕头转向,这种情况下,同饮者理应确保醉酒的人安全到家,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同饮者应尽义务。此外,仅仅安全送达小区门口、楼道等地,而不是家中,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同饮者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同饮者送一送醉酒者,又何妨?何况与小花一同饮酒的还是好朋友。然而,小花好友想到明日要上早班,需早起,一个个不欲花时间护送其人,加上这家酒吧就在小花的小区附近,路程不远,她们觉得不会发生什么事,便道了别匆匆离开。
小花摇摇晃晃地走回小区,还没走到家,方到小区内内一个健身场地,她偶然感到胃里翻江倒海般难受,忍不住呕吐起来。吐过之后,小花头晕眼花,全身乏力,靠着健身设备才堪堪不跌倒。她本想等头晕过去,再继续走,谁知头越等越晕,导致她直接睡在健身器材上。
晚10点左右,姚某与2个朋友出现。3人约定好今晚在其中一人家中玩,这人的住所恰巧与小花在同一个小区。当时正处大暑天,小花衣着单薄,胡乱倒在地上,露出了些许春光。姚某经过健身场所,看到睡姿妖娆的她,眼睛都瞪直了。
其中一位朋友上前,想好心叫醒小花,无果。他担心孤男寡女,被人怀疑,就没有继续纠缠,而是选择与姚某两人离开。过了大概2小时,姚某下楼回家,发现小花仍旧躺在健身器材上。他色心大起,左瞧右看,发现四下无人,利索地将对方拖到了一处花坛后,借着花坛的遮蔽,欲意不轨。
期间,小花感到不舒服,醒了过来,一睁眼,看到了张陌生的脸,惊叫起来。姚某吓了一跳,担心引来他人,提上裤子落荒而逃。小花被来了这么一着,酒醒了大半,她拖着醉后乏力的身躯,赶忙穿好衣物,跑回家。
第二天,一夜未眠的小花走进警察局,想让警察帮忙讨回一个公道。小区监控密布,纵使姚某找了个花坛遮蔽,但他的丑行还是暴露在了监控之下。警方很快根据信息追踪,找上姚某住所,并顺利将其逮捕归案。
审问时,姚某慌慌张张,为了逃脱罪责,竟污蔑小花,扬言是她主动邀请。小花面对姚某的无赖行径,气得整脸通红,可当时一晕倒,她失去了意识,不清楚自己是否如姚某所说,递出了所谓的邀请。
一般认定为QJ罪,需要违背女性意志,如果是你情我愿,则不以犯罪论处。那么,姚某一口咬定是小花主动;小花又记不清实际情况,这看来颇似双方自愿的事。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定罪?
像姚某趁女子醉得不省人事,实施不轨图谋的行为,现今有一个专门的词进行概括:捡尸。可以十分明白地说,捡尸大多都Q犯了女性合法权益,涉嫌触犯W亵罪、QJ罪。一旦醉酒,女性处于毫无意识或意识模糊的状况,属于X防御能力偏弱,男子趁此机会进行不轨,是利用了酒精的迷幻、麻醉的效果,即使女性不自禁说出了愿意,其真实心理不一定愿意。
法律所说的违背女性意志,是指她们内心真实的想法,而不是表面的愿与不愿。从监控来看,小花醒后,立马大叫,吓退了姚某,说明她内心并不愿意;第二天,她马上赶到警察局,也进一步说明了姚某的行为实则违背了小花的本身意志。因此,无论姚某如何辩解,他都将受到刑事惩罚。
QJ罪是板上钉钉之事,要论的只能为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姚某犯了事,没有主动自首投案;被逮捕归案,处处诡辩,毫无悔改。可见,他丝毫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存在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他应当被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由于此案涉及隐私,未公布更多细节,姚某的判刑结果无从得知。不过,他犯案时,不存在殴打、辱骂等恶劣行径,可以大概推测是三到四年的徒刑。因一时色欲,把自己丢进监狱,此刻,还在牢中的姚某大概也知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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