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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发布日期:202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 恰...
    2024-01-09
  • 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发布日期:202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2007年,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湾公司)与该区X村民委员会签订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先期承包该村近900亩土地,计划投资4.45亿元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合同签订后,山水湾公司介绍已先后投...
  • 被告单位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等污染环境案发布日期:2024-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环保公司系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2013年12月5日,**环保公司与重庆**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环保公司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运行重庆**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环保公司承诺保证中心排入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得到100%处理,确保污...
    2024-01-09
  • 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刚松公司)主营医用无纺布制品、手术衣、手术洞巾、手术包、PM2.5口罩及工业和民用防护类产品,厂区配备10万级无尘生产车间,产品远销海外,与世界500强企业有长期稳定合作。2018年,由于经营不善,加之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刚松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松公司破产清算案...
  • 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发布日期:2022-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2015年6月2日,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远公司)与案外人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与胜船海事公司(Wi...
    2024-01-09
  • 武汉王某非法经营成功辩护成功缓刑
    武汉王某非法经营成功辩护成功缓刑
    一、案情简述: 王某为农村居民,与其妻共租赁一房屋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同时借用出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其大多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偶尔从其它零售商处调剂,当地烟草公司专管员对王某的情况非常清楚,近十年来,王某销售香烟达1300000余元,后王某与其妻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王某及其妻均执行取保候审,王某夫妻认为问题不大,大多缓刑,遂没...
  • 最高院:当事人在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下而未提供反证的,应采纳该微
    最高院:当事人在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下而未提供反证的,应采纳该微
    最高院:当事人在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下而未提供反证的,应采纳该微发布日期:2023-01-15 作者:王可红律师 法务常识 2023-01-08 09:00 发表于黑龙江最高院:当事人在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下而未提供反证的,应采纳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裁判要旨】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现场将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所涉及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进行备份,并将备份光...
  • 最高法: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法: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法务常识 2023-01-07 07:00 发表于黑龙江裁判要旨: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对上述情况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2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2024-01-08
  • 最高法:一审中原、被告已同意解除合同,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却不再主张解除,合同解除
    最高法:一审中原、被告已同意解除合同,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却不再主张解除,合同解除
    最高法:一审中原、被告已同意解除合同,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却不再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发布日期:2023-01-15 作者:王可红律师 裁判要旨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1条、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举重以明轻,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在重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2.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重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
    2024-01-08
  •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发布日期:202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是生产三氯乙酰氯的化工企业,副产酸为盐酸。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丰公司采取补贴销售的手段将副产酸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徐某华、徐某某等人,再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吴茂勋、翟某某等人从德丰公司运输酸液共27车,每车装载约13吨...
  • 最高法院裁判:银行转账注明“借款”,可否据此主张形成借贷关系
    最高法院裁判:银行转账注明“借款”,可否据此主张形成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转款凭据上“用途”一栏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转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借款”也并不意味着借款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故转款人仅依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途注明为“借款”主张其与收款人形成借款合同的依据不足。同时,收款方内部财务凭证中“借方”“贷方”系通用的财务科目,记载为“往来款”,只是记录资金的流转过程,不能据此就认定收款...
    2024-01-08
  • 以案说法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不能如何解除
    以案说法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不能如何解除
    名词解释: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利达天正公司与好伦哥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好伦哥公司许可利达天正公司使用包括商标等在内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
    2024-01-08
  •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如何辨别原始股骗局?买1000万原始股未上市后起诉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如何辨别原始股骗局?买1000万原始股未上市后起诉解除合同
    基本事实: 原、被告系好友,两被告系夫妻。江XX为X爱公司的创始股东和高管。2016年11月,江XX告知原告,X爱公司上市前有最后一次股改,两年内肯定能上市,其拟转让其持有X爱公司原始股。基于原告对两被告的充分信任,考虑江XX承诺的X爱公司2016年进行股改,2017年申报且两年内上市的预期,因此同意购买两被告持有的1.3%原始股,原告在2016年12月和次月共转账1280万元给陕XX,江XX测算...
    2024-01-08
  •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发布日期:2024-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凯发新泉公司位于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的开发、经营,主要接纳处理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及农歌安置小区、青山镇的生活污水。因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超标...
    2024-01-08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发布日期:2024-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中安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中安公司与珊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珊田公司为中安公司的粗铟生产提供资金支持,珊田公司派人参与中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购销,并约定了盈利分配比例。中安公司与沿江公司签订合同,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