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改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河南: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提到,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最新精神,同时结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省人口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我省群众的生育权利,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原条例十五条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目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最新修改,国家层面如何规定呢?记者了解到,河南省此次修改第十五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已婚与未婚,都关注生娃的事
5月31日,该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大河报就对此作出报道,引发热议。
对此修改,不少已婚人士表示赞成,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坦言,目前生孩子成本太高,“孩子是碎钞机”,即便准许再婚夫妇生俩,也得认真考虑。
对于生育问题,不少未婚人士也非常关注。纷纷留言:“结婚的问题都没解决,怎么生孩子。”“生得了,养得起,教得好,才能成为国之栋梁。除非,对孩子教育有补贴,估计考虑要二胎。未婚,瞎唠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