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专利纠纷律师解答
“断油电磁阀”是汽车里的一个零件,也是一种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是宁波市**药化机械厂(下称药化厂)和一个名叫叶*恩的技术员。由于该产品设计新颖、技术先进,专利权人对这个产品的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并加大投入扩大了生产规模。但他们没想到,这个产品却引来一场马拉松式的艰苦诉讼。
专利被侵引发诉讼
台州市有个叫**特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特公司)的企业,也是生产汽车配件的,看到这个断油电磁阀卖得不错,便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仿冒生产了与这个专利产品相同的电磁阀,并将它卖给了本来属于药化厂的客户———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机厂(下称一汽锡柴厂)。
2000年底,药化厂给**特公司和一汽锡柴厂发去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对方根本不予理会。
眼看交涉无果,2001年2月初,专利权人决定起诉对方,当时,宁波市中院还不能受理专利案,因此,他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特公司和一汽锡柴厂专利侵权。
[解读]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许多时候,专利权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因此,也容易受到侵害,保护专利的一个有效途径是诉讼。
第二被告提出法院管辖异议
案件刚开始审理,第二被告一汽锡柴厂提出了管辖异议,它认为自己是南京的企业,这个案件应由当地法院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在专利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的两个被告,其中一个在浙江省(即侵权产品制造地或销售地在浙江)内,因此,浙江省有关中级法院有管辖权。
杭州中院于当月作出裁定驳回了这一异议。
[解读]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诉讼成本和效率,甚至可能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因此,在一起案件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时,当事人喜欢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法院来进行诉讼。在一般情况下,原告相对更愿意由当地法院来审理和判决案件,如果另一方对此有不同看法,可提出管辖地异议,由法院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
第一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宣布专利无效
一计不成,再生一计。这次,是另外一个被告**特公司出面应对:它使出的招数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两个原告的专利无效,如果这个申请获得支持,就不存在侵犯专利的事实了,原告的起诉也就无从谈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后作出了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此时已经是2001年7月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