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和救济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许可法法律知识,摘要:法律责任是每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设定和不追究法律责任,则法律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也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的优点或者特点,集中体现在破坏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而法律责任的追
摘要:法律责任是每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设定和不追究法律责任,则法律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也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的优点或者特点,集中体现在破坏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而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这就是法律与一般文件相区别的地方
《行政许可法》“法律责任”这一章不仅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了公民、法作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即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外的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违法设立行政许可,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设立的都违法的、无效的。但这里必须说明的是:省一级人民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有必须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创设行政许可事项都是违法设定。违反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导致的法律责任追究形式有两种:一是责令行政许可机关自行改正;二是由有关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七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实施许可中程序违法。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只要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受理申请的应该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申请人只要按照该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齐或者改正的申请材料,该行政机关也应当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应当公示的材料。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有将本法要求公示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公示,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
(3)在受理、审理、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告知义务包括的内容共有10项:即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受理其申请的具体行政机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该申请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在20日内未作出决定,批准延长10日的,应当告知延长理由;在45日内未作决定,批准延长15日的,应当告知延长理由;许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应在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或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导致申请人反复增补或改正材料,浪费申请人的时间或精力,增加申请人负担。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应当事人申请,包括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第三者的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上述两类情况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听证,就有可能直接影响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是违法的。
程序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改正。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二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管辖权限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一般而言,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1、对违法较轻,给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少,影响不大的,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2、对于违法较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且不宜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受贿行为,应受法律责任追究。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不构成犯罪,主要看索贿、受贿数额和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索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索贿、受贿数额虽在5000元以下,但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行政许可中实体违法。实体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实体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如果符合,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反之,就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原则。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范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仅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范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具体讲就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许可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理结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考试,根据考核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执行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构成犯罪是指行政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员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分别加重2一3年。如还收受了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就还犯了受贿罪,就要数罪并罚。
第四,违法收费。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允许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才可以收费。否则,是违法行为。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一是要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费用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违法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1)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2)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构成犯罪,主要包括:截留、挪用行政许可收费,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情节严重的,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行政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行政机关实施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存在;(3)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损害事项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两类侵权行为:一是侵犯人身权;二是侵犯财产权,国家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所指的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财产权。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公共资源的,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被许可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如果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则应负法律责任。除行政机关责充改正以外,根据不同情形,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的罪名有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
(二)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其违法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不实申请,即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负法律责任。对于一般事项的行政许可,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对于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除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外,还加以申请资格的剥夺,即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这样规定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加大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者直接负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得行政许可。本条与前面第七十八条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同点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行政许可,其后果更严重,对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大。因此,所负的法律责任更重。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为。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同时也有了忠实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义务,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活动。被许可人不得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几种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涂改是指抹去证件原有的文字或者图形,并加上新的文字或图形的行为;倒卖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自己具备的有关条件的资格获取行政许可后,永久卖给不具备有关条件或者虽然具备条件但没有提出申请的相对人;出租是指非法以行政许可证件的使用权来获得租金的非法行为,一般有一定期限;出借是无偿将行政许可证件供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非法转让行为。以上几种行为涉及的罪名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许可是基于被许可人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而授予的,与被许可人的能力是相称的,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原则的体现。超越了行政许可范围,则有可能侵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严重的还会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监督检查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职责,也是保证被许可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因此,监督检查的有效性除了需要行政许可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还需要被许可人给予积极配合,如果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必须负法律责任。(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的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种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因此未经行政许可,就擅自从事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必须负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1)行政机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涉及的罪名有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采矿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