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共犯行为情节轻微,赌博罪共犯认定
共同犯罪存在于许多特定的犯罪中。这时首先要做的是认定共同犯罪,分清各自的责任和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然后对共犯进行量刑处罚。那么如何认定赌博罪的共犯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赌博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与赌博有关的中介行为,如明知故犯地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流通赌资、介绍赌场从业人员、介绍赌博人员等,是否可以认定为赌博犯罪的共犯,仍存在争议。现在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知道他人犯赌博罪,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在我看来,在认定赌博罪的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应该有证据证明这个演员知道其他人在犯赌博罪。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知道,认知内容是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联系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别人不知道,也不会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句话说,赌博罪的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但不是可有可无的。据此,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不开赌场,参与挖取红利的员工,由于其帮助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作为赌博犯罪的共犯处理。
二、如何界定赌博罪
(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多次参与赌博,但没有赢或输多少的人,不把赌博作为生活或主要收入来源;或者,如果行为人提供赌场和赌博工具,但没有从中获利,则不能认定其犯有赌博罪。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金钱的目的。如果演员不是为了盈利,而只是为了娱乐、无聊、联络感情等。赌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金钱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实际获取金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的亲戚朋友邻居偶尔赌博输赢,但输赢不多;有些人经常一起赌博,但参与赌博的金额很小,赌徒们不把赌博收入作为他们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根据情节,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应视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徒是指为了赌博而聚集的人,就是他们为赌博提供赌场和赌博工具,组织和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我从中获利。赌徒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赌博,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人。赌徒是一个把赌博作为自己的固定业务的人,也就是把赌博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这样的人应该追究赌博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一般的赌博人是可以批评教育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赌客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村民等熟人,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适宜以犯罪论处。除非涉及的赌博数额很大,赌博频繁,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
赌博毕竟不是好习惯。常说小赌对身体好,大赌对身体不好。但是,多少人是以小赌为目的而跑的,赢了就越来越想赌。当他们输了,他们想赢回失去的钱。不知不觉,他们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了大赌客。赌博不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因此,远离赌博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