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规费吗?
近多年以来,自然人挂靠施工的现象极其常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属于正常行为,虽然这是法律禁止的一种行为,但屡禁不止,除了受巨大利益的驱使与诱惑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令这一领域涉及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规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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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规费吗?
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樊立律师解答: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组成。)。
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樊立律师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对类似情形也有涉及,但遗憾的是,并未明确其处理原则,也就是法律目前为止未给此类施工人结算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认识不一、处理原则与结果不同。大致如下:
(一)不考虑资质问题阶段。自然人诉发包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虽然当时提出了资质问题,但人民法院并未将这一问题进行考虑或认为是审理焦点之一,均毫无例外的将自然人视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对待,仍判决发包人全额给付工程款。
(二)依完工与否区别对待阶段。即案涉工程如属未完工程,即施工人只能取得直接费用,如是已完工程,则按有资质对待,施工人仍可获取全额工程款,笔者也处理过此类案件。
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即还要考虑发包人是否有此抗辩,如果不提,部分法院也不依职权审查。
(三)主动审查阶段。即无论发包人或转包人是否提出该抗辩,也不考虑工程是否完工,均主动审查施工人的资质,不属于施工人应获取的费用从造价中扣除。
樊立,合肥律师,法学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原军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