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联系和区别
一、治安传唤法条和刑事传唤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
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
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5、适用时限不同:
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二、传唤的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
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综上所述,传唤必须依法执行,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及时到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或询问。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而且传唤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超过了时间段必须放人或变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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