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含义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处理情况:
以下案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不是无效婚姻。
王*玲诉邓*军无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8岁的王*玲与21岁的邓*军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玲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玲与邓*军在“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又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玲与邓*军为事实婚姻关系,应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
案件评析:
对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成立的婚姻,无论登记与否,均是违法行为,构成无效婚姻,处理时分几种情况:
1、取得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时已达法定婚龄,因婚姻障碍已排除,承认其婚姻有效。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3、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
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4、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5、在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未达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就本案来说,王*玲与邓*军于1983年1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婚二十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玲起诉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笔者因此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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