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KTV女服务员被陌生男子猥亵、殴打
贵州黔东南,一女子在KTV上班时,被一名男子猥亵后又被对方殴打,女子报警后,住院治疗11天,费用全部都是自己支付,目前警方已受理此案。
赵女士在当地一家KTV从事服务员工作。事发当天晚上20时09分,赵女士在收银台与同事聊天时,突然一名男子靠近赵女士并伸手去摸其臀部。
赵女士下意识躲开后,该男子却又去摸赵女士的大腿。赵女士随即怒斥对方,是不是有病,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行为。可不曾想,该男子却不以为然,并直接扇了赵女士一巴掌。
随后赵女士立即拿起电话报警,该男子见状立即威胁如果敢报警后果自负。赵女士没有被吓到,并拨通了报警电话。赵女士在与接警工作人员通话时,该男子又挥拳殴打赵女士的后脑勺两下。随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了该男子继续施暴。
根据赵女士出示的住院资料显示,其住院治疗总共11天时间。赵女士称,所有费用都是自付的。但住院期间,有一个自称是打人者二哥的男子来过医院,并声称赔偿2000元给赵女士,要求其立即出院,但被赵女士拒绝。
目前,派出所回应称,当时就已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表示,从事发地点和男子的所作所为来看,估计又是一个醉酒后胡作非为被处理的案件。而自称打人男子二哥到医院的目的,并不是真心去看望赵女士,而是想赔偿求谅解,
但其表现出来的,却并不像一个求谅解者应有的态度,更像是去命令赵女士,因此赵女士不接受完全可以理解,且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网友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去求受害人谅解的态度首先要端正,否则受害者完全可以无视。
2、男子有两个违法行为,最高可处20日拘留
首先,男子目无法纪,不尊重女性,对赵女士实施的猥亵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
本条规定有加重处罚情节,但一般只适用于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
其次,男子猥亵赵女士后,又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需分开评价,并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
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有此违法行为的,一般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殴打赵女士后导致其住院治疗11天,因此,即便不构成轻伤,也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即需在5-10日内考虑处罚。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两个违法行为需分开处罚的,合并执行不能超过20日。
综上,男子猥亵并殴打殴打赵女士,有两个违法行为存在,故应当分开评价,并合并处罚。即男子最高可处2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3、赵女士自付的医药费及误工费,可以依法索赔
具体而言,殴打他人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还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对于民事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得很清楚,即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也就是说,男子不仅要被公安机关处罚,还要赔偿赵女士住院11天的所有支出及其因住院而不能上班所减少的收入。
换而言之,打人者二哥想以2000元解决此事,想都不要想!且不说医药费,11天没上班的误工费都不止2000元。
最后,提醒赵女士,如果对方拒绝赔偿,就告上法庭。只要对方的违法事实存在,那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这由不得他们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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