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驾校教练发信息性骚扰女学员,声称陪睡觉吃饭包合格
12月6日,贵州贵阳,一女子声称被驾校教练发信息骚扰。女子发布的聊天记录显示,该教练声称自己是离异单身人士,并许诺如果女子同意陪睡觉吃饭,就能考过考试。随后女子报警求助。
双方的主要对话以下:
教练:听我的肯定没问题;
女子:你带我肯定没问题、考过必须请你吃饭;
教练:有好处没?我差饭吃吗?晚上约会,同意吗?
女子:约会不是男女朋友才干的事吗?你要说清楚什么条件,我才能考虑同不同意。
教练:我离婚了,你如果同意,我今晚必须把你练出来,保证你明天考试能过。陪我吃饭睡觉。哪怕唯一一次也可以。我想和你谈男女朋友。
女子拒绝后,向该驾校反映情况并报警求助。驾校工作人员称,正在调查此事。而女子则称,自己准备换一家驾校。
1、有网友气愤地表示,驾校教练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教学员技术,不是本职工作吗?怎么能成为教练要挟学员的筹码呢?难不成学员不同意,就不教了?
也有网友认为,这个教练应该不是第一次,看他说话就是惯犯,应该以前也做过这样的事情。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难怪这名教练会离婚,看来其前妻离婚决定是对的。该网友还喊话女子转校之前,必须要回全部学费。否则告上法庭维权。
笔者认同网友们的观点,对于这种所谓的教练,学员们就应当勇敢地站出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并坚决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2、该教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民事侵权。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得很清楚,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必须自重并尊重他人,不得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否则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属于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不论驾校最终如何处理这名教练,只要女子保留好证据并报警处理,那么这名所谓的教练,就会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其次,民法典第1010条同时还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教练的真实意图到底想干什么,大家都懂,这属于什么行为呢,就是打着练车的名义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因此其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
对于民事侵权该承担的责任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至于如何区分要以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3、驾校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只有员工在执行工作时做出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该教练是属于工作之余的行为,那就与驾校无关。
但是,聊天记录显示,该教练是以练车为由来骚扰女学员的,因此笔者认为,教练就是利用执行工作的便利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故驾校应当承担责任。
4、女子可以退回全部学费么?
女子与驾校之间属于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如因女子个人单方面的原因提前解约,就是女子的问题,女子应当承担不可以退款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是驾校的责任,那就另当别论了!
聊天记录显示,教练称只要陪他吃饭睡觉的情况下,就可以保证考试通过。这样说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不同意,就肯定不能通过呢?合同是这样写的么?相信不是,如果是女子也不会签这样的合同。
总而言之,驾校未能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其员工对女子实施民事侵权行为,损害了女子的民事权益,就应当认定为驾校未履行合同义务为女子提供服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事先有约定的,按事先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只能起诉解决。
最后,驾校教练以学车之名,骚扰女学员的行为,时有发生。值此之际,提醒广大女网友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务必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千万不要姑息,以免对方继续为非作歹!
那么大家认为,驾校应当全额退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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