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高中英语老师在家中上网课时,被丈夫家暴
11月21日10时20分,河南新密,一高中女老师在家中阳台处,面对镜头在给学生们上网课时,突然间,一名男子出现在镜头面前,随后两人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用手掐着女老师的脖子。最后两人离开了摄像头,但传来女老师一阵阵的尖叫声。
这位女老师名叫陈某,是某学校高中二年级的英语老师。事发当天,陈某正在按照学校的要求,在家中的阳台处,面对镜头给学生们上网课。
现场视频显示,陈某在上网课时有一名男子与其说话,随后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双方争执的过程中,该男子立即冲上前,用手掐着陈某的脖子。
男子放手后,陈某起身离开了镜头,随后视频中出现了陈某一阵阵的尖叫声。学生们当时都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
有人在群里问到底怎么回事?也有人质问打人者,是不是男人,为什么动手打女人?也有人因担心老师的安全,于是立即就报了警。
据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视频中打人的男子是陈某的丈夫。据陈某本人陈述,其丈夫是因为问其吃饭没有,其当时因正在上网课没有搭理对方,双方发生的争执。双方目前已经调解处理此事,陈某身体无大碍。
1、对于陈某的说法,有网友认为是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丈夫,不受处罚才这样说的。因为丈夫明知道妻子正在上网课,不方便分心,也不允许做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
也网友认为,即便陈某说的是事实,这也不能成为丈夫家暴的理由。而且家暴只有0次,与N次之分。更何况丈夫在镜头前所有同学的注视下,都敢这样做,那私底下又会怎样呢?
2、实际上,我们俗称的是家暴,从法律上讲,就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身份、性别及双方关系限制。
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存在这种违法行为,不论双方是什么关系,即便是夫妻关系,甚至是父子关系,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原则上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对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打架伤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可酌情不予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是家庭纠纷而引发的打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得到民警认可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换而言之,本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陈某本人同意和解,且其丈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对其丈夫作出治安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注意!上述所指的是未造成轻伤或以上后果的情形。一旦造成他人轻伤或以上的,将构成刑事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被害人谅解,那也只能从轻,并不能免除刑罚。
最后,《反家暴法》明确指出,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但符合不予治安处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夫妻所住地的居委会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需依据程序规定定时进行回访,避免再次发生家暴再次发生。
也就是说,只要丈夫再敢家暴,那么公安机关就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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