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一女子被奸杀,警方靠手臂纹身破案,凶手身份匪夷所思
俗语有云:“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一个人的性格和内心不会在外表体现,越是心机深沉之辈,越懂得如何隐藏自己的内心。往往金玉其外者,都会败絮其中。
2015年,江苏常州发生了一桩凶杀案,一女子被奸杀后抛尸水渠,警方靠手臂花纹破案。从发现尸体到抓获凶手,仅用了24小时,但凶手的身份却令人匪夷所思。谁也没想到,一个看起来人畜无害的“老好人”,竟然是杀人犯。
2015年8月21日,在家里陪着妻子的孙彬突然听到了一阵敲门声,他打开门后立刻涌入一批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制服,并带回派出所。一旁的妻子看得目瞪口呆,随后立刻上前阻拦,并声称警察是不是抓错人了,自己的丈夫从来没做过什么违法的事。
得知女婿被带去派出所调查,孙彬的岳父也立刻赶往派出所,找到民警诉苦水,说自己的女婿平时乐于助人,为人上进,不可能违法犯罪。面对妻子和岳父的求情,孙彬一言不发,因为他知道,看起来无辜的自己,其实藏着深不见底的罪恶。
这件事还要从8月20日清晨开始说起,这天早上常州某钓友在一条河边垂钓时,突然发现了一具女尸。钓友和清洁工将尸体打捞上岸后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对尸体进行了检查,发现死者是一名年轻女性,死亡时间在10天以内。
死者身高167cm,穿着红色T恤,因长时间浸泡,面部早已浮肿,无法辨认身份。不过好在死者手臂上有一处特殊的纹身,靠手臂上的这一截纹身,警方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死者马某,24岁,江苏宿迁人,某保险公司销售,离异且有两个孩子。
据警方调查,马某死后不久,她的前夫曾找上门,因此民警怀疑马某的前夫有一定作案嫌疑。可将前夫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才发现,前夫是来常州出差的,特意带着两个孩子和马某见面。两人离婚前虽然有矛盾,但离婚后反倒能够和平相处。
据信息显示,马某的前夫是在8月12日以后来到常州,和马某的死亡时间不符,因此前夫被排除了嫌疑。可如果不是前夫杀害了马某,还有谁会对马某下手?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时,一段监控录像给了他们破案的线索。在常州某路段的监控里,民警发现马某曾出现在一辆白色小轿车上。这是马某最后一次出现,在此之后没有人看到过活着的马某。
顺着白色小轿车的拍照,警方发现车主是一个叫孙彬的男子,而他正是监控录像中的司机。只不过孙彬口碑很好,同事和邻居都说他是个老好人,孙彬的岳父为了帮他结婚,不仅把女儿嫁给他还给他准备了房子。这样一个人,真的有可能是杀人凶手吗?
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决定先对孙彬展开调查,结果调查后发现,孙彬原来一直掩藏着自己的真正面目。表面上是乐于助人的老好人,实际上孙彬却是一个多次侵犯女性的人渣。
原来孙彬经常在网络上利用交友软件和异性开房,马某就是其中之一。离婚后的马某放纵自我,私生活非常混乱,经常和陌生男子发生关系。案发当天两人在网上约见,孙彬提前准备好了迷药,将马某迷晕后带去开房。
但孙彬没想到马某醒来后竟然威胁孙彬给1000元补偿费,否则她就报警。孙彬身上没钱,只有350元,马某却不依不饶。最后发生争执的两人动起了手脚,孙彬一时激动掐晕了马某。
眼看马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孙彬还以为自己掐死了马某,便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马某带到某水渠边抛尸。做完这一切后,他再开车回家,继续扮演自己好丈夫好女婿的人设。直到警方锁定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将其逮捕归案,他这才意识到自己东窗事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孙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他还构成了QJ罪。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行为,构成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慎用死刑,只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人,法院才会首先考虑死刑。
孙彬先给马某下药实施侵犯,然后为了灭口杀人抛尸,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对社会有严重危害,因此法院理应对其判处死刑。
常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QJ罪和盗窃罪(马某死后财物被孙彬拿走),对犯罪嫌疑人孙彬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一万元。
孙彬的死,既标志着他好丈夫人设的破灭,也代表着这桩案子的终结。回顾这起凶杀案,马某的死也算是自作自受,如果她能够洁身自爱,如果她不那么贪得无厌,或许不会沦落淹死水渠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