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醉酒后走错房间,强行与陌生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崩溃报警
“谨言慎行”是先人留下的处世经验,不管什么时候,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是肯定没有错的,尤其是在醉酒之后。
很多人都说喝醉了之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借口和假话,不可否认喝了酒之后人会进入一种眩晕或者飘飘忽忽的状态,这种状态绝对不适合开车,但是“酒后乱性”则根本不是酒的问题,是人的问题。
绝大多数的“乱性”都是有意为之,或者说是趁人之危,一旦做了这样的事情,“喝醉了”就绝对不是一个合理的说辞,不可能得到法外开恩的机会。
2019年7月,四川甘孜州某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员工就以一己之力将整个单位都拉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单位并没有做错什么事情,但是这名员工确实给整个单位都抹了黑,说起他犯的罪,他将原因归结于酒,但其实最大的问题还是来自他本身。
7月27日,洛绒某某与自己3名朋友去往酒吧喝酒,几个人喝得忘情,离开的时候已经是凌晨5点。喝完酒之后,洛绒某某与自己几名朋友去了德格县,随便找了一个酒店住下来,有朋友睡得很死,洛绒某某则处于非常兴奋的状态。
到了酒店大厅,见酒店的前台长得清秀美丽,洛绒某某便上前动手动脚,用言语调戏前台,引得前台工作人员连连后退,自讨没趣的洛绒某某在嘀咕了一阵之后才走开。办理好入住手续之后,洛绒某某与几个人分开住进了房间,过后他又走出了自己的房间。
此时的他神志是清醒的,只是走路的时候有点踉跄,在回自己房间的时候,他看到有两个房间的门没有关,歹念就在瞬间起来,洛绒某某挑了一个只有一名女性的房间进去了,进去之后立马将门反锁。
他当然知道床上躺着的是他不认识的女性,作为一名公职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也当然知道他这种行为会引发多么严重的后果,但是他丝毫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反而直接上床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满足自己的欲望之后,洛绒某某也没有离开,直接在床上睡了下来,直到第二天被女生的尖叫声吓醒。
受害女性姓王,前一天晚上本来是与自己的男朋友住在酒店,到了凌晨一点多钟的时候,她的男朋友被人赶喊出去打牌了。出门的时候她男朋友没有将门关紧,后来也一直没有回房间,所以被路过的洛绒某某看见了。
小王一直以为是男朋友回来了,所以当时并没有进行反抗,第二天醒来看到身边睡的是一个陌生的男性时,吓得泪流不止,立马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之后立即展开调查,在小王体内提取到了被侵害过的证据,洛绒某某被警方带走。他觉得自己十分委屈,一直称对方不仅没有反抗,反而十分配合,期间还抱住了他,结束之后才报警。对方是自愿的,所以他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
而小王则坚称自己绝对没有配合他的意思,只是因为误以为对方是自己的男朋友所以没有防备,不然的话也不会在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吓得痛哭。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洛绒某某QJ罪名成立。
至于为什么成立,就涉及到QJ罪这一项罪名的相关法律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就构成QJ罪。“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以及事实成立便是构成此罪的两个最关键的因素。
洛绒某某与小王已经发生关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者对此都不否认;那么是否违背了小王的意志就是判定洛绒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
小王与自己的男友感情甚好,与洛绒某某并不认识,两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任何交集,更加没有事先约定好在房间见面或者其他,所以洛绒某某在清早5点多的时候擅自闯入小王的房间本身就已经构成侵权。
由于当时光线黑暗,所以小王不能辨认出对方是谁也在所难免,且她本身就和男友睡在同一个房间,认为是自己的男友回来了也很正常。由于认错了人所以没有进行反抗并不能代表她本身愿意接受与洛绒某某发生关系,因此洛绒某某违背了小王的意志。
根据我国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洛绒某某身为公职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加应该清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能做,在酒店前厅的时候就对前台工作人员拉拉扯扯,意图明显,洛绒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洛绒某某自己对这个判决是很不服气的,在庭审时还在不停强调对方是自愿的,不过法院在综合所有情况下还是没有予以采信。洛绒某某的家人则主动对小王做出经济赔偿并进行道歉,小王接受了他们的道歉,并愿意出具谅解书。
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本来是可以减刑的,但是由于洛绒某某自身的认罪态度恶劣,所以法院在审理之后不予减刑,最终还是给他判刑五年。洛绒某某还是一名90后,在同事的眼里也算是一个勤劳憨厚的小伙子,做出这种事情来,实在给他的家人丢脸。出事之后,单位立马对其进行了处分,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