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见狗抢食2岁女儿饭菜,挥棒打狗失手打死女儿,会昌法院判了
为了让生活更加热闹,很多人都会选择养一只宠物来陪伴自己,犬类作为最忠诚的动物自然就成了最佳选择,它们的机灵可爱会让生活变得更加有趣,也会让小孩子从小就有一颗爱心。
不过人与动物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发生意外,犬类就算再聪明也只是低等动物,就算被主人驯服得很有“规矩”,在没有人的时候,它们更多的还是靠着天性去做事,所以当小孩子与狗在没有大人看管的情况下单独相处时,危险可能就会悄然而至。
2017年11月7日,悲剧在江西省会昌县发生了,林某家里养了一条狗,平时这条狗都很听话,不会乱吠也不会破坏家里面的卫生,由于狗天性爱玩,所以林某一家一直都让这条狗在家里自由行动,并不会一直将它关在笼子里面。
林某有个2岁的女儿,正好是可以自己小跑着活动的年纪,平时就很喜欢和自己的小狗朋友一起玩耍,有时候父母看到了会将狗狗赶走,主要是害怕狗毛对孩子造成困扰,不过在看到没有什么问题之后便也没有过多干涉孩子和动物之间的友谊。
在孩子眼里,自己有什么都要和朋友分享,所以自己有吃的也很大方地给“朋友吃”,这就导致了林某在7好这天晚上回家时看到自家的狗跑进卧室去吃孩子手里的饭,当时孩子端着碗,狗正大口大口地吞食食物,林某看了觉得非常生气,转身就出去拿了一根“竹扫子”。
这根竹扫子的一端是裂开的,平时的作用是驱赶鸡鸭,林某将其狠狠朝着狗打过去,结果狗因为反应灵敏所以迅速躲开了,而狗当时正好站在孩子的正前方,它跑开之后,竹子就打到了孩子的下巴上,2岁的孩子本就矮小柔弱,被这一击直接打在了地上。
孩子是后仰着直接摔下去的,当时就发出了很响的一声“嘭”,林某赶紧走过去查看,发现孩子的脸上已经有了血迹,下巴被打红且不停地流鼻血,整个面部看上去比较恐怖,此时孩子正在哇哇大哭,泪水伴着血布满了整个脸。
随后孩子趴在地上的凉席上不怎么动弹了,鼻血这时候已经止住,她看上去状态也好了很多,粗心的林某这时候不仅没有仔细查看孩子的伤势,反倒是觉得她已经困了,所以直接将孩子抱上了床,看到她不再哭泣之后,林某转身又拿着竹扫子去找狗。
找了半天都没有看到狗的踪影,林某终于决定再回家看一眼孩子,结果发现孩子的脸色不对,整个人一动不动,他赶紧打电话给自己的叔叔,叫叔叔陪自己一起将孩子送到镇上卫生院去救治,可是这时候已经晚了,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
本就脆弱的孩子在受到林某的打击之后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摔倒之后更是对颅骨造成了严重损伤,如果林某当时赶紧送孩子去医院也许会有奇迹发生,可惜他找狗去了,浪费了最佳救援时间。
孩子去世之后,林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由于林某已经造成了孩子的死亡,所以他已经构成犯罪。
林某素来疼爱孩子,并没有故意杀害孩子的动机,因为打狗失手将孩子伤害致死,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罪的判定标准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也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如果林某在失手打伤孩子的时候,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那么在他送往医院救治的时候孩子已经是重伤状态,假如因为医生的抢救失误或者因处理不当的感染导致了孩子死亡,则林某不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只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然而事实是他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身为父亲,明知孩子才2岁很是脆弱,他也应当清楚自己打狗的时候用了狠力,一个2岁的孩子不可能可以承受这种力气,因此他在当时不仅不将孩子送往医院,反而任由孩子肆意活动并将其抱到床上的行为在客观上为放任了孩子的死亡。
知道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时,林某并没有进行辩解,将事实如实交代了,不过他认为自己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叔叔,叫叔叔报警的行为已经算是自首,因此应当减刑。
在法律概念中,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司法机关向有关证人求证,得到的真实情况是林某打电话叫叔叔送自己去镇卫生院,并没有叫他报警,所以不构成投案自首。
经查明,警是由村长报的,林某只能算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不构成自首,所以不能以自首情节来减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从未有过伤害孩子的想法,所以连故意伤害造成的过失致死也算,因此他的情节较轻,最后会昌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竹扫子一把,予以没收。
此案已经告结,林某内心的悲痛一定是巨大的,他的妻子和家人也一定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孩子的失去让整个家庭陷入了悲伤之中,如果做父母的时候当时对孩子可以更关心一点,让狗与孩子保持距离,悲剧也许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