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同居立法调整的理论基础
对非婚同居立法调整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律应以解放人为出发点,以发展人为使命,在充分重视人的基础上承认并充分保障个人的利益与需要。作为客体的法律不应异化为作为主体的人的羁绊,而应去解放人,维护人的主体性地位。在法律上承认、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实质就是对人本身的承认、尊重和保护。法律之所以要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就是要承认并保障个人自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自治权,并对其加以适当的规范和限制以保障弱势者的权利。
1、从“自己决定权”出发,保护个人家庭自治权
个人自治在现代社会因具有正当性的伦理基础而为现代各国法律所肯定。个人自治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决定权”,自己决定权即“就与他人无关的事情,自己有决定权,仅仅对自己有害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权利;或者是“就一定个人的事情,公权力不得干涉而由自己决定”的权利。它的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与处分自己的生命、身体相关的自己决定权;与人口再生产相关的自己决定权;与家庭的形成、维持相关的自己决定权;与其它事情相关的自己决定权。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自己决定权乃是因为,一个智力健全的人是一个理性的人,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和决策者。家庭自治是个人自治的联合,是个人自治的自然延伸。因此,“自己决定权”作为个人自治的伦理基础,同样可以说明家庭自治的正当性。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是通过个人自治而实现的家庭自治,法律调整非婚同居的正当性就在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己决定权”。
2、从宪法上“人权原则”出发,保护弱势者人权
现代社会对法律保护充分真实的人权提出了要求。反映在私法上主要是应该赋予私法主体充分而广阔的自由空间,而不是动辄限制他们的自由。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反映在民法上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具体到婚姻法领域就是婚姻自由原则。结婚与否,这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的,并为社会舆论所默认或赞同的。个人选择非婚同居是基于个人的自由权的实现,自由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之一,“是消极要求排除国家权力介入个人的领域,以保障个人决定意思及活动之自由的人权,因而又称不受国家干涉的自由。但人所能真正享有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即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应当能够与他人的自由并存”。如果法律不对非婚同居调整,非婚同居者的自由就处于一种放任状态,随意地开始、结束这种关系,随意地处理与同居有关的所有事务,这就会使得有些人“不用负任何责任地自由生活”,但是如果这种自由成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就必然会使同居的另一方受到伤害,而非婚同居中的妇女和儿童作为弱势者经常会成为受伤害的一方。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通过对法律权利的宣示,表明国家负有了相应的救济责任。这样的立法正是出于对个人人权尤其是对弱势者人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