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21万香烟被充公,怒告烟草:运自己的烟,凭啥没收案例
所有人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是烟民依旧不少,为了满足烟民朋友的欲望又约束他们的欲望,我国对烟草实行严格管控,力求在不影响烟民需求的同时,不让烟草扰乱人们的生活秩序。
只有严格,才能让一切都井然有序,但是有时候这种严格也会引来一定的纠纷,2016年,江苏南通有一名男子价值21万元的香烟全被充公,他怒告烟草,一肚子火,连连发问“运自己的烟,凭啥没收?”这一案件也引来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2016年1月2号,陈某和朋友任某二人从南通出发前往常熟,两人一路都有说有笑,不料在常熟高速路口却被交警截获,随后烟草局的人也很快赶到现场,一下子让他们俩摸不着头脑。
原来在经过高速检查的时候,交警发现陈某的货车车厢里面有大量烟草,塞满了一整个后备箱,经查询之后,陈某并没有许可证,所以交警紧急报备。
他本来以为自己将误会解释清楚就可以了,但是烟草局却依旧对他做出了处罚闽江这价值21万元的香草全部没收充公,陈某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十分着急,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处理方式,连问“运自己的烟,凭啥没收?”
在他看来,自己的烟自己运,这是他花钱买的,不是通过非法渠道得到的,不应当没收,实际上这就是他的认知出现了偏差。
为了对烟草实行严格管控,我国有专门的《烟草专卖法》,根据这一法规的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陈某与妻子在南通开了一家专卖店,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也可以进行专卖和批发,但是想要进行烟草运输,他却没有相关的资质。因为这部法规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陈某与妻子只有进行售卖和批发的资格,没有进行承运烟草的资格,所以陈某将445条香烟从南通运到常熟的行为就是违反规定的。
尽管他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进行了这个行为,但是人的主观意识难以客观评判,所以即便他的确没有将烟草运到常熟的意思,也没有准备在常熟将烟给别人,但是他的行为客观上还是违法了。
从一个市将香烟运往另一个市这种行为本身没有过错,比如打工的人从工地回到老家,运了香烟回去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运输必须要有一定的限额。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条)。
陈某这一次从南通到常熟,运载了448条香烟,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限额,所以必须要接受惩罚,综合考虑之下,相关管理部门将他的所有烟草都进行没收,这种做法是合乎法理的。
假如陈某这一次不是将这批烟草运到常熟,而是将烟草运往境外,那么他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将要受到的处罚就将更加严重,因为这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属于走私烟草。
“走私”的严重性不用多说,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专卖管理,非法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进出国境的话,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根据《刑法》规定,走私烟草专卖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梳理完所有律条之后,陈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虽然心有不甘,但是从客观上来说,这是他应当受到的惩罚。
发生在他身上的这起事件之所以会引起舆论哗然,能让网友讨论得热火朝天,主要就是因为人们认为“情理”和“法理”不通,大部分人认为这种“只看客观事实不看主观动机”的做法过于一刀切,假如是有人在路上捡到几十条香烟,送到另一个市想要报警怎么办?是否也要以客观事实去惩罚?
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存在,因为想要报警的话可以直接拔打电话,就近报警也未尝不可,没有必要送到另一个市去,法律之所以只看客观情况,为的就是避免有人利用主观理由进行狡辩,以事实作为准绳,才能真正做到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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