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讨论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讨论
对同居关系,现行法律没有限制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有的学者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杨立新、秦秀敏在2001年5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男方可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同时也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仍要妥善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⑦。《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也就无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该如何规定,尤值得人们关注。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同居方面的规范很少,人民法院仅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等案件,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也忽略了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与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并且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为此,本文拟谈谈对同居关系的认识,并对解除同居案件所产生的问题及问题的处理等相关内容作一简单探讨。
一、同居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同居,同在一处居住;指夫妻共同生活。“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里的“居”即“住”的意思。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①。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我国理论界,对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民事行为分为合法同居、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②。本文着力讨论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 本文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均未婚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就形成同居关系。
二、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处理方式的历史沿革
同居现象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在不同时期的处理的方法却不同。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历来人民法院受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按以下几种办法处理:
1、1986年3月15日之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