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2009年青岛一起女士与年轻小伙合租引发的伦理悲剧
原标题:经典案例:2009年青岛一起女士与年轻小伙合租引发的伦理悲剧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租一套房子的合租方式,在年轻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中颇受欢迎,因为合租经济实惠。能省下一笔开销,但相对于独租来说,合租所存在的麻烦也不少。比如说两个性格不同、习惯不同的人住在一起,必然会产生一些摩擦,比如说房租、水电等利益相关的事扯不清。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安全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女孩子。女孩如果要合租,一定要选择同性,千万不要选择异性。因为不安稳因素太多了,青岛姑娘小梅的遭遇便是个例子,女孩与异性合租导致悲剧:合租一年遭室友强迫发生关系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2008年,小梅刚大学毕业,因为大学就在青岛的原因。她留在了青岛发展,没有再去别的城市,刚毕业工资不高。所以再三考虑之后,小梅选择了经济比较实惠的合租,本来她想的是找一个离得近的女同学一起同租。两人都说好了,不巧的是,这名女同学最终没有选择留在青岛。回到了老家,那合租一事,自然没办法继续了。
小梅只得另找人一起分担,无奈找来找去,都没有人需要合租。倒是有一个姓王的男性有合租意图,没有办法,她实在是无力承担高额房租。加上了解情况发现,比她大十岁的王某有正经工作,没有什么不良嗜好。至少从外表看上去,是个比较斯文秀气的人,于是小梅同意了他的合租意向。住了几天之后,小梅对他印象还算不错,很懂得体贴人。
知道小梅不愿意自己的衣服跟陌生男性的衣服接触,便特意买了一扇屏风,把晾晒衣服的地方划分成两块。王某的真诚,让小梅逐渐放下了警戒,两个人逐渐成为了朋友。平常周末在家,也能坐在一起吃顿饭,喝喝酒。可小梅对王某的好感并没有维持多久,因为相处一段时间后,一次王某趁着醉意拉住了小梅的手。
跟她表白了,说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自己喜欢上她了。小梅对他没有什么感觉,更何况两个人才刚认识不久,相处的时间也并不是很多。她不相信这么短的时间,就能生出爱意,只是考虑到两个人到底是住在一起。她又暂时没办法搬走,不好把关系搞得太僵,于是比较委婉的表达了拒绝:“我们不合适。”
没想到王某一点也没意识到她的委婉,反倒是认为,既然没有拒绝那就是有一点好感。开始死缠烂打,2009年8月的一个晚上,看到小梅遗漏在桌上的钥匙后更是起了歹心。竟趁小梅熟睡之际,悄悄使用了这把钥匙打开小梅的房门,意图不轨。
小梅从睡梦中惊醒,她没想到才合租不过一年,就惨遭室友强迫发生关系。后悔与异性合租的同时,进行了强烈抵抗,一把推开王某。然后拿出了自己为防身藏在枕头底下的水果刀,王某见状离去,担心王某去而复返的小梅立即报了警。
恋爱这种事是出于双方自愿,不是说一个人生出了爱慕之心,另一个人就一定得答应。何况王某连追求都没追求,就想霸王硬上弓,哪个女孩会喜欢这种人?他的行为已经不是说无理那么简单了,而是涉及违法犯罪,小梅多次明确表明了自己不愿意跟他发展为男女朋友。明确表明了自己不愿意跟他发生关系,他却违背小梅的意愿,意图采取暴力手段强迫。
其行为已涉嫌QJ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只是因为小梅的强烈反抗,他最终放弃了QJ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理,最终法院审理后决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说在小梅拿起了刀之后,王某依然意图实施侵犯。
或恼羞成怒上前夺刀,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就算小梅伤到了或是误杀了王某也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因为她这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安全以及性的自主决定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的防卫、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因而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