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男子想“借精生子”,妻子提出一个要求:年轻帅气才行
原标题:2009年浙江男子想“借精生子”,妻子提出一个要求:年轻帅气才行
古代时,人们为了满足心底里的一份渴望,尤其是对未来美好的向往,便将一些神佛寄予特定的寓意,通过祈求礼拜的方式,期望“神佛保佑”,在未来可以实现自己的心愿。其中,送子观音便是比较特殊的一位佛教的神祗,保佑向她祈求的人可以在未来拥有自己的子嗣。
随着科学和医学的发展,当人们因身体条件无法拥有自己的孩子时,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去得到自己的孩子,而不必祈求虚无的神佛。但为了有一个孩子,浙江一男子没有去祈求神佛也没有去医院寻求帮助,而是想出了另一个办法:2009年浙江男子想“借精生子”,妻子提出一个要求:年轻帅气才行。
程亮与方琳在浙江嘉庆打工期间相识,并在之后的交往中确定了恋爱的关系,而此时的两人年龄也不小了,在恋爱期间也都有了结婚的打算。于是,在两人各自见了对方的家长后,两人的婚礼便在双方家人的殷切期盼中筹备了起来。
在婚礼筹备期间,程亮与方琳两人频繁地在各自的亲友之间走动,将他们结婚的消息广而告之。2007年,一切准备就绪后,二人便在亲友的瞩目下走进了婚礼现场,迈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在婚后,夫妻之间却因一直怀不上孩子而闹起了矛盾,甚至一度有了离婚的打算,在二人结婚一年后的一天,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他们夫妇二人便在医院做了一次检查。
经检查,方琳的身体没有问题,但程亮的检查结果却显示其没有生育能力,拿到检查结果后,夫妻二人灰心丧气地回到了家里。得到这样的结果,夫妻二人原本抱着的希望落空,回到家中后,程亮与方琳陷入了沉默中。为了打破这一尴尬的氛围,夫妻二人便有一搭没一搭地闲聊着,而聊天的内容又渐渐偏移到了孩子身上。
在夫妻二人闲聊时,程亮便想到了“借精生子”的办法,方琳一开始很是震惊,但在丈夫的劝说下,她还是同意了丈夫的想法,但也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对方要年轻帅气才行。有了主意后他们便开始物色合适的人选,不久后他们便想到了程亮的堂姐以及堂姐夫。
他们一家和堂姐一家隔得并不远,成婚后程亮夫妇更是时常去堂姐一家串门,现在回想起堂姐一家人丁兴旺的热闹场景,他们夫妻二人便更为羡慕。而且堂姐夫长得一表人才,也符合方琳的要求,于是,在有了主意也有了人选之后,他们夫妻二人便开始行动起来。
之后的一天,两人趁着堂姐不在家的时候将堂姐夫俞某约到了家里,随后神神秘秘地将二人的计划说了出来。而俞某一看方琳年轻漂亮,却因为妻弟的原因一直怀不上孩子,再加上二人在旁劝说,于是便对他们的说辞和想法打动了。
在俞某同意后,三人之间还做出了一份协议,一个是三人之间的事情不能透露给堂姐知道。而另一个则是在孩子出生后,俞某与方琳回归各自的家庭,并且三人都不能以孩子的名义进行要挟。
三人达成协议后,方琳和俞某便在程亮的掩护下走到了一起,而程亮在引走了堂姐的视线后,他们之间的秘密也就没有被发现。2009年10月,方琳成功在医院生下了一名男婴,让他们的家庭有了孩子,得偿所愿后程亮夫妇便恢复了往日的生活,但俞某却陷入了这段本不该发生的关系中无法自拔。
于是,在孩子出生后不久,他便独自来到了程亮的家里,向他们夫妇提出了一个很过分的要求,他要求继续与方琳亲密交往,否则就会把孩子抱走,还会将这件事的责任全推在他们夫妻身上。
俞某的这一要求遭到了程亮夫妇的强烈反对,俞某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提出了另一个要求,那就是要让程亮夫妇给他支付一笔营养费。双方因此事闹得很不愉快,而他们之间的事情最终还是传到了程亮表姐的耳中。
堂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感到非常震惊,同时她也对丈夫和弟弟一家的行事方式感到了愤怒,于是在堂姐加入这场纷争后,原本关系和睦的两家人也就半的势同水火。而解决这件事情争端的关键还是围绕在了孩子的抚养权上,那么孩子最终的归处将会在哪里?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从这里可以看出,代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在难以通过自然生育的方式获得孩子,其实也可以选择领养或者通过正规的辅助生殖技术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像程亮一家所选择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既违法,也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程亮一家与俞某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建立在俞某与方琳之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在本质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所以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也应当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协议无效并不代表孩子就没有了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方琳与俞某虽然不属于夫妻关系,但二人所生育的孩子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解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也就成了孩子生母方琳与生父俞某之间的纠纷。而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孩子未满两周岁之前,抚养权的纠纷上,孩子一般由其母亲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