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子服用邻居草药后身亡,家属向邻居索赔71万,诸暨法院判了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每个人在读书期间都会被老师教导,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有热心肠的人,不管走到哪里都会受到街坊邻居的喜爱与称赞。但也并不说所有的人心肠都会如人所愿,有些人可能就会吃力不讨好,原本好心想帮助他人,最后却促成了一件坏事。
这种案例层出不穷,在浙江诸暨就发生了一起因好心办坏事而最终引起的一场纠纷,女子服用邻居家的草药后身亡,家属竟邻居索赔71万,诸暨法院对于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又会如何公正判处呢?
案例分享
2020年4月,60岁的蒋某因为在做家务的时候,不小心扭伤手腕。一开始本想忍忍的她却因为疼痛难忍,最终还是选择了去当地的医院看看,经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生便为蒋某开了些中药进行调养。
街坊邻居不论大事小事都喜欢聚在一起道家长里短,因为扭伤手的蒋某无法做事,闲得无聊便找上了邻居马某闲聊以消磨时间。在聊天时同时也向马某透露出自己手腕受伤的事情,得知蒋某受伤的马某立马从家中拿出了一种药材,并对蒋某说:“这可是好药材,名叫三七,吃了能活血化瘀,保证让你的伤好的更快!”
蒋某听此立马喜不自胜地收下了,自己因为受伤的原因已经无聊了好些日子,巴不得这手快点好,这样就不至于那么无聊了,当晚拿回去之后就将这个药材合着医生给她开的药一起煮。
这所谓的三七,其实本名却叫土三七。别看三七与土三七只有一字之隔,用处却大大不同,三七确实是一种良药,可土三七却对肝脏功能损害极大,一旦损害形成,则无法逆转。并且即便是三七,也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服用,对量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可当时两人都因为药理知识不够,也没有想到去询问医生,于是便错将毒药当成良药。
蒋某在服用土三七几日后,便出现了腹胀的症状。蒋某儿子宣某担心母亲身体,立马带着蒋某去医院查看,但在2020年7月到10月期间,即便先后辗转诸暨、绍兴、杭州等多家医院诊治,最后还是医治无效死亡。
宣某在得知母亲死因是因为马某所赠送的土三七之后,一气之下将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承担一半从治疗到离世的费用,共计71万余元。
马某自然不愿,当下便称自己只不过是邻里之间的互相帮助而已,好心好意地帮忙,最后为什么要怪罪到自己身上,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两人各执一词,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决呢?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明文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马某确实是因为自己过失,将有毒的土三七错认为三七,最终在客观上造成了蒋某死亡的实际后果。倘若真的证明马某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最重要的一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具备一个要素,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可马某只是因为将土三七赠送给了蒋某,蒋某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接受,是否使用的权力在于蒋某,因此对于蒋某的死亡,并不是由行为人造成的,而马某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了。
或许这时会有人提出疑惑,既然如此马某是否就可以对蒋某的死亡不必负责了。
当然不是。虽然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经过医生确定下,擅自盲目轻信他人并服用土三七,这是对自己生命的不珍重,其行为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马某就可以一身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在不具备专业药理知识的情况下,将土三七盲目当成是三七用,并且也未告知其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导致蒋某为了能够快点痊愈因此而大量服用,最终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因治疗无效而死亡,即便马某当时是出于邻里之间关心的好意,但还是要为其盲目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经由法院审查,判处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费用,并支付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结语
或许在经过这一次的教训之后,马某在以后的生活中就会更加上心,尤其是这种关乎人体的药材更要再三谨慎,毕竟稍有不顺就会引发生命危险。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如果当时蒋某能够好好服用医生的药,不贪图快效的话,或许现在她还能继续做事。
公道自在人心,法律是公平的。马某这次的事件同时也在告诫我们,做任何事之前都要思考,切不可盲目奉献自己的一片好心,在帮助他人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他人需要的是什么,而确保自己能给予什么样的帮助,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帮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