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被违法占用 农民痛心求归还
土地征收后被违法占用 农民痛心求归还
法院:依法归国有!
家住通化县的村民史某在本村内具有在册地10.2亩、册外地31.3亩的合法土地使用权。2014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该村农村集体的3.3628公顷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用于商服项目建设。随后,涉案地块被通化县某热力有限公司违法占有,县自然资源局对该供热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辛勤耕作了半辈子的土地被征收,史某却并未因还算可观的补偿款而感到高兴,反而为失去土地、土地未被合理利用而感到深深的惋惜。史某想到将县政府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看是否有法子可以拯救被荒废的土地。史某起诉称: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被占用,县自然资源局做出处罚决定,其有义务保证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系“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而原告系该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将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增加或减少,故原告与行政处罚执行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应将土地归还至原告手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史某的土地已经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15年2月领取了9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该地块已经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且对史某的征收已经结束。县自然资源局对通化某热力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是否进行处罚、如何处罚与史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史某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史某对此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权利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驳回其起诉。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被征收后改变了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变为国有。虽然失地农民与其地块后续如何发展使用不再有联系,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何尝不是另一种发展的机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