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协议离婚去哪办理手续
1、部分省份可进行异地办理离婚:异地协议离婚原则上是受限制的,但是为了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为“跨省通办”试点。该四省可调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2、协议离婚手续:
(1)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满足离婚冷静期的要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
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