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2021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2021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 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
《红十字会法》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妨害公务罪定罪的理解与适用
妨害公务罪是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里的一个罪名,主要惩罚妨害国家机关、法律授权或由国家机关委托的相关人员从事公务、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笔者将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相关人员形式管理职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包含以下几类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及其常务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从事公务的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法律授权或由国家机关委托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事业单位人员;
2、上述人员“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
指已经着手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尚未结束之前。这里的“职务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的认定应从以下三方面考察:(1)执行公务的内容具有合法性,表现在:执行公务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个别机关、个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违法行为;(2)执行公务活动形式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3)公务执行者身份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是否具有执行公务的权限。如果相关人员并非执行职务或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而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防害公务罪。
三、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防害公务罪。
四、客观要件:
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1)暴力:主要是指对履行职务的相关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
(2)威胁:主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进行精神上的恐吓行为。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4)暴力袭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从重处罚。如果只是威胁、辱骂等其他行为,则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罪。
注:如果行为人不是采取上述暴力、威胁或与之程度相当的方法,而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给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可视情况给予行政或治安处罚。
罪与非罪的认定:
要注意把群众中由于对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而出现的发牢骚、谩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吵、拉扯等行为同本罪加以区别;要把有正当理由的人,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时,因情绪激动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顶撞的行为通本罪加以区别。上述行为虽然会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顺利执行公务,但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公务,所有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