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理解?
作者 :可桃 2020-08-15 11:20:24 审稿人 : admin 围观 : 次 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其中的“工作场所”应当做如何理解?“工作场所”应当是动态的,跟随当下工作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并非静态固定的场所。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公务员的办公室、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施工人员的施工场地、营业员的柜台等等。但由于工作的多样性,人们工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者临时工作场所。譬如公务员参加会议,参会会场则是其工作场所;营业员搬运货物,搬运货物图经的地方都是其工作场所。再例如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所经地均是其工作场所,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工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一种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如果这位驾驶员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过于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