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钓鱼打假”还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了
随着诚信经营理念的提升,目前不少商家打出了“假一赔十”的口号,市场管理部门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假货、次货也是加大了惩罚力度,这就为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对于职业打假人“钓鱼打假”,法院又如何进行裁定?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就驳回了一起由“职业打假人”引发的不正当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的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
其于2022年7月10日在寿县某镇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花雕黄酒,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7月8日,保质期36个月,已过保质期;其向超市方反映花雕黄酒过期,超市方在微信里也承认此事。之后,李某通过12315平台向被告市场监管局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并在举报材料中明确声明可以提供购物小票、食品照片、购物视频等证据。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平台向李某反馈,称在该超市未查到过期食品,不处理。
李某认为,被告并未向本人调取购物视频证据进行全面调查,且超市方自己承认销售过过期花雕黄酒,被告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未正当履行查处职责。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重新立案查处。
市场监管局辩称
在收到法院转交的原告李某拍摄的其在案涉超市购物过程视频后,已于2023年3月7日对该超市涉嫌违法的行为重新立案查处;但原告在先前举报时,故意不提供其拍摄的在该超市购物过程视频,致使先前因未掌握关键证据而无法对经营者予以处罚,由此造成了行政资源的不必要耗费。
通过全国12315平台检索另发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原告李某通过平台向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投诉举报共计3100件次,仅在市场监管局辖区就有举报登记近百件次。
由此可见,原告李某并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其目的是意欲通过投诉举报而从中获利,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动机不具有正当性。
市场监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的举报所提供的线索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原告李某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具体查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辩请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原告李某多次采取“选购质量、标识存在瑕疵的商品,进而用获取商品等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管机关举报,并向市场监管机关提出奖励请求;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经营者主张赔偿”之类的方式以求获利,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或使用,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应属社会俗称的“职业打假人”。
从其本案诉讼主张来看,李某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监督市场监管局对举报事项处理是否合法问题,并未涉及行政处理结果与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问题,更未提供该行政处理结果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由此可见,李某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举报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及诉讼。
综上,李某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定义的“原告”之本质法律特征,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本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请。
转自:局中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