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提酒瓶互骂,民警亮警服解决冲突!对此,你怎么看?
5月9日晚上,河南洛阳,在一家饭店里。餐馆里面有一桌,几个年轻人在喝酒聊天,另一桌是几个中年人在吃饭。可能是年轻人说话声音比较大,影响了中年人的用餐,中年人就提出了意见。
听到中年男子提意见,年轻小伙子不服气了,觉得自己在餐厅吃饭,声音不会影响到他人,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反而指责中年人找茬。双方争吵不休,情绪越来越激动。
双方情绪都失控,两边的人都拎着酒瓶开始对峙,可能马上要打起来!
此时,一位坐在旁边吃饭的青年人看不下去了,他起身走到两桌顾客中间,脱掉外套露出警服,说道:“大家都消消气,别因为这点小事闹得不愉快。我是派出所的民警,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好好沟通解决。”
民警就用这么一招解决了两帮人的冲突!
突然间我又想起了民警的“劝架标语”,“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
这句是话粗理正,不仅是 一种话语体系与表达,更是一种社会治理思想的升级。
明确的表达公安机关对打架事件的处理方法。打架不管你是被打还是打别人,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你出手了就有“矛与盾”的关系。紧接着警察就是你的 “顾问”兼”秘书“!
公共场合打架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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