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收藏250克黄金多年,兑换时竟被告知是假货
浙江杭州,李女士将4年前购买的250克金条拿到珠宝店变卖,珠宝店经过检测:假的,我们不收。李女士懵圈:这是在你们店里买的啊!
2015年,李女士因着急用钱,就将收藏多年的重量为1000克的999足金拿到某珠宝店变卖。
珠宝店经过检测称重,以当日国际金价249元每克的价格向李女士支付了24万余元。
李女士拿着钱转身离去之时,珠宝店店员向李女士推销金条,趁着黄金价格比较低,建议李女士再重新回购一些金条和饰品用于收藏。
李女士一想,自己这20多万确实也用不完,剩下的钱不如再投资金条,金条作为硬通货,不会贬值还有可能继续升值。
在店员的引荐下,李女士以七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根各100克和一根50克的金条和部分黄金饰品。
回到家后,李女士就将首饰送给了朋友,将三根金条收藏在家。
2019年,李女士发现黄金的价格已经上涨了不少,便准备拿着三根计250克金条变现。
此时的黄金价格已经涨到了330元每克,如果珠宝店回头还能赚不少钱,这收益可比存银行强多了,于是李女士满心欢喜找到了之前的珠宝店。
没想到,珠宝店的工作人员对三根金条进行检测后,告知三根金条都是假的,均为银制品。
李女士懵圈了,这不是在你们店里买的吗?为什么会是假的?面对李女士的质疑,珠宝店的工作人员再次检测,结果显示,李女士拿来的三根金条只是在表面镀了一层黄金,实际成分是银。
李女士十分恼火,就找到负责人王老板理论。王老板经过一番比较告知李女士,店里所有售出的金条不但有足金999的字样,而且还标有明确的克数。
李女士所带来的金条不但没有足金999的字样,在重量上还有问题。虽然实际重量是五十克,但金条上面却被标识为三十克,如此明显是错误,是不符合常规的。
根据行业规则来说,金条只要离开店面再次拿回来就要重新检测,何况李女士的金条已经拿回去四年了,不能判断这些金条中间有没有遇到其他的什么问题。
对于珠宝店王老板的解释,李女士表示无法理解,自己将黄金买来之后就一直放置收藏,没有人触碰过,怎么就突然变成假货了?
王老板提出,李女士如果能够提供购买发票或者证书也行,只要能够证明是从他们店里卖出去的,他们店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李女士听后火冒三丈,当初买黄金的时候,怎么不说给我开发票,现在又跟我要发票!
王老板表示,如果顾客需要发票,他们珠宝店一定会给顾客开具发票的,现在李女士的金条不能提供发票,所以他们无法李女士的金条是否从他们店里购买,所以不能回购。
事情闹到最后,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出个所以然来。李女士报了警,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举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珠宝店真的用假的黄金欺骗李女士,那么就涉嫌珠宝店的相关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李女士基础珠宝店相关人员的谎言产生错误认识,那么相关人员就涉嫌诈骗罪。
刑事立案的标准是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本案中的李女士因为无法提供出来任何证据证明珠宝店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女士必须拿出自己在珠宝店购买过三根金条的证据,还要拿出这三根金条并没有被更换过的相关证据,才能向珠宝店进行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如果李女士所言为实,那么珠宝店的行为就构成违约,甚至民事欺诈,根据《消法》规定,李女士可向珠宝店索赔250克黄金的损失,及总价值的三倍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退一赔三。
这个案例不仅提示广大读者,在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留好票据,以备不时之需。也提醒了广大商家,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消法》规定,整改的同时还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李女士三根“金”条,是在王老板家珠宝店购买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