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酒后持碎酒瓶打人被反伤后,欲反诉索赔被驳回
北京顺义,一男子酒后持碎酒瓶追打他人时,被对方反伤,事后男子被判刑。认定是正当防卫后,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可男子以自己是轻伤为由,反诉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但法院最后却这样判。
男子温某酒后在超市门口,与在超市开店的雷先生发生争执。随后温某拿起一个酒瓶敲碎后,追赶、殴打雷先生,雷先生见状赶紧跑回店内,并拿出店里的一把剪刀,站在自己店门口。
可不曾想,温某并没有因此而感到害怕,遂继续手持碎酒瓶冲上前追打雷先生,雷先生被打后转身持剪刀轧伤温某的手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后经鉴定,温某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而雷先生则不构成轻微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雷先生致温某身体轻伤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本人生命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温某当时是持碎酒瓶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且雷先生的自卫行为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据此,警方、检方均认定雷先生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温某在本案中受到了轻伤,但并不影响其之前行为的认定。
具体而言,温某酒后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系情节恶劣的,因此不能因其受到轻伤而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7个月。
事后雷先生以身体受到损伤为由,将温某告上法庭,主张温某需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温某知道被起诉后,气打不出一处来,其认为自己的行为都没有造成雷先生轻微伤,可自己却因轻伤入院治疗并被刑事处罚,凭什么还要让自己赔钱?
于是温某以自己也受到损伤为由,提出反诉,并主张雷先生需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明确指出,因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才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警方、检方已经认定雷先生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一方不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以雷先生是正当防卫、温某的诉求于法无据为由,驳回温某的所有诉求。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只要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律视为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法院已经判定温某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因此其过错行为造成雷先生的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核减了雷先生不合理部分的诉求,并酌情判定温某赔偿雷先生经济损失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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