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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作者 :钰雅 2020-08-15 13:44:18 审稿人 : admin 围观 : 评论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6月20日,《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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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修订草案)》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的好做法,拟在养犬管理体制、养犬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养犬作出分区域管理的规定,将全市行政区域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包括: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区域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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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养犬行为作出全面的规定,重点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遗弃犬只、纵犬恐吓等问题,明确提出文明养犬规范,如携犬出户应当牵犬绳、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公用电梯应当戴嘴套或者入犬袋、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消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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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作出规定,除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禁养区外,还包括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等。

  2020年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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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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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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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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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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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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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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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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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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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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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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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区域内远离城区的乡(镇)、村,经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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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以下简称禁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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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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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录。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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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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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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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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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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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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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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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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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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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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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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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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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公布。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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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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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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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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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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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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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检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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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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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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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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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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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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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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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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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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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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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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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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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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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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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严密监控,依法确定禁止饲养犬只和强制检疫、免疫的区域。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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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举办犬只展览,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类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犬只表演、竞赛、展览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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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养区、限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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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交易场所;限养区内设立犬类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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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限养区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的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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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犬只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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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犬只圈养或者拴养;

  (四)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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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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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收容无主或者养犬人弃养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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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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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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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犬类留检场所。犬类留检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

  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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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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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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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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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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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幼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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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证养犬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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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或者不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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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不将弃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处理的,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伤人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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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所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或者护卫犬活动范围超出护卫区域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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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将待销售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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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两年内累计受到罚款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自吊销养犬登记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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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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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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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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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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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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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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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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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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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3 18:09:35
  •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

    2021-11-13 17:02:07
  •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2022年最新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非法行医罪刑法条文接下来就由就问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及刑法...

    2021-11-13 15:18:46
  •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

    2021-11-13 15:18:33
  • 2022年最新绑架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绑架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绑架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违法将会受到刑法的严格判处。那么,绑架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就问法律网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 绑架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违法将会受到刑法的严格判处。那么,绑架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就问法律网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绑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22年最新绑架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绑架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

    2021-11-13 15:18:29
  • 2022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有过失并致人死亡的行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那么,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就问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有过失并致人死亡的行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那么,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就问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2022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

    2021-11-13 14:02:29
  • 2022年最新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2022年最新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简单的字意来解释就是由于某种过失造成了他人生命丧失。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就问发啦网小 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简单的字意来解释就是由于某种过失造成了他人生命丧失。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就问发啦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的资料,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11-13 14:02:28
  • 2021年最新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1年最新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打牌,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赌场和豪赌,但是在大陆地区,开设赌场是违法犯罪的,毕竟大家都知道,赌场的危害性有多大是明摆着的,关于开 打牌,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赌场和豪赌,但是在大陆地区,开设赌场是违法犯罪的,毕竟大家都知道,赌场的危害性有多大是明摆着的,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现在就和就问法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2021年最新开设赌场罪司法...

    2021-11-11 0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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