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卖了几斤野猪肉,就要判刑”?江西男子贩卖野猪肉被判两月
民以食为天,农民则以自己种的庄稼为天,因为庄稼的收成直接关系到自己来年的口粮问题,而且庄稼都是自己用一滴滴汗浇灌出来的,付诸了自己的全部心血,所以损害自己收成的一切因素都是农民最讨厌的,大家也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受到损失。
但是庄稼毕竟种在土地上,总有天灾人祸不可避免。风调雨顺自然是最好不过,突发雨季或者旱季却是农民朋友根本无法控制的威胁,只能眼睁睁看着麦苗或者菜叶烂在地里。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最大的威胁就是野生动物的“掠夺”,它们不讲道理,在一方天地找不到食物的时候,遇到农民朋友的菜地就像遇到世外桃源一样。
野兔子、麻雀、画眉鸟......最让人害怕且厌恶的就是野猪。
现在饲养的家猪其实就是由野猪驯化而来,家猪看起来温顺憨厚,但是也时常有家猪咬人甚至伤人的案例发生,可见野猪凶狠的基因何其强大。野猪可以说是庄稼杀手,因为一头成年野猪的食量惊人,它们不像麻雀一样一次只能吃一点点,野猪所到之处,不说寸草不生,但确实是像一个灾难。
野猪的嘴巴很长,擅长拱土,除此之外它们还会用锋利的前爪刨土,菜苗菜根一下就没了,而成年野猪力气惊人,皮肤粗糙且厚,獠牙更是吓人,它们“作案”的时候农民就算碰上也不是其对手,江西赣州某村落的张半山就深受其扰。
张半山所在的村落就在大山里面,平时野生动物就很多,玉米被鸟啄坏是常有的事,这些也都无伤大雅,张半山就当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交的相处费,但是那段时间它种的花生全部被野猪拱坏了,看着自己的地被翻得一片狼藉,张半山心痛得不行。
除了他之外,还有不少村民的庄稼也受到了损失,张半山的口粮可就全指望着这一亩三分地的粮食了,于是他暗下决心一定要将这头野猪抓住。村子里以前都有打猎的老人,沿传到后代,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是合格的猎人,但是捕捉动物的手艺村民基本都会一点,说干就干,张半山立马准备了好几个大型捕兽夹,放在自己的地里准备瓮中捉“猪”。
由于野猪喜欢在夜间活动,所以连续几晚张半山都与几个村民一起蹲守在菜地附近伏击,果然这天晚上野猪被夹子夹住了,双脚被控制住的野猪惨叫划破长空,张半山等人立马扛起锄头、棍子等东西对那头成年野猪进行“围剿”,有人在此期间被野猪用蹄子踢伤了,好一番功夫之后才算完全将其制服。
野猪杀死之后村民就当打了个“牙祭”,将野猪肉分着吃了,张半山作为杀猪的“大功臣”,分到了很多肉,不过他也吃不完,便决定进行售卖,价格比家猪肉要高上不少,大家为了图个新鲜也就都抢着买。然而肉还没有卖完,警方就找上门来了。
警方将张半山带走的时候他感觉这辈子都没有这么委屈过,自己辛辛苦苦种的庄稼被畜牲吃了,自己杀死畜牲还犯法了?
确实是犯法了,因为野猪其实也是我国的野生保护动物,属于国家危急保护动物,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触犯了这条法律,那就只能受到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像张半山这种情况就属于触犯此罪。
不过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张半山本身没有狩猎的目的,他也不是存心杀害野生动物进行贩卖牟利,只是因为这头野猪损害到了他的利益,为了自保他才有此行为,所以主观的恶意不大,因此最后判他两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
那么农民朋友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庄稼被其破坏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并不是,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维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保护它们当然不能依靠剥夺农民的权益来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当受到这些保护动物的“挑衅”时,农民可以第一时间上报政府,由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补偿。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在云南,云南植被茂密,物种繁多,野生保护动物更是数不胜数,仔细回想,每一年大象迁徙的时候是不是都会引起社会关注?
野生大象无疑是重点保护动物,它们体型庞大,在迁徙途中“肆无忌惮”,或多或少都会损害农民的庄稼甚至是对土地都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攻击大象就一定是犯法的,正确做法就是向当地政府进行反映,政府会进行赔偿。
人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要将野生动物赶尽杀绝,保护它们的生命与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