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偷鸡贼入室偷鸡,被女主扔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原标题:河南一偷鸡贼入室偷鸡,被女主扔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在为人处世的时候最起码要守住道德的红线,不逾矩,不起贪念,心中自然坦荡。人们也常说“做贼心虚”,明知道自己在做坏事或者已经做了错事,心中即便惶恐但就是不去改正,最终让自己遭受到了报应。
比如曾经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河南一偷鸡贼入室偷鸡,被女主扔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鞭炮声年年都可以听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也没见谁被鞭炮声吓死,但他却在小偷小摸的过程中受到了惊吓,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也给两家人带来了一场官司,那么这场纠纷的最终结果,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家住河南南阳某村的孙女士在和丈夫结婚后,夫妻俩便过着平淡的生活,在两人的女儿出生后,为改善一家人的生活条件,并且为孩子未来生活和上学积攒下足够的财富,她的丈夫便和同乡一起去大城市打拼,逢年过节才会回家里一趟,夫妻两自此以后便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
在丈夫外出后,孩子以及家里的一切便托付给了妻子孙女士,而她也不想辜负丈夫,一心想把这个家操持好,让一家人的生活越来越好。为了给孩子的饮食上多一些营养,她便在家中的院子里养了一些鸡。
每天早上听着公鸡打鸣便早早地起床开始一天的生活,做饭前看看鸡窝里有没有鸡蛋,要是鸡蛋比较多,还可以拿出去卖钱贴补家用。当鸡“退休”之后同样也可以拿去卖钱贴补家用,好歹也能攒点小钱。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孙女士一家的生活就这么平平无奇地度过了平平淡淡的一天。
然而,她没有想到家里养的这几只鸡竟然成了别人的猎物,而对方只是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随后的一天晚上,她突然听见院子里的鸡咯咯咯地乱叫着,还时不时扑腾着翅膀,被惊醒之后的孙女士便连忙跑到了院子里,而此时一个黑影突然蹿了出去,由于夜色太暗,她当时并没有看清对方的长相。
清晨,她到院子里数了数母鸡的数量,竟然一晚上就少了4只,虽然这些母鸡并不是很值钱,但都是自家养的,无故被别人顺走的事情让她感到非常的愤怒,觉得昨晚那个偷鸡贼比黄鼠狼还坏。
而她的丈夫常年在外,这些家里的小事往往也不会告诉丈夫让他担心,但一想到家里只有她和女儿两个人,万一那偷鸡的小偷胆子大了该怎么办。于是,她便想了个办法来教训偷鸡的人,而且这个方法用起来不费劲,还能在提醒周围的邻居来帮忙。
有了主意后她便去集市上买了几挂鞭炮放在家里,不久后的一天,她这个方法还真奏效了,但也让她担上了官司。因为那一晚,河南一偷鸡贼入室偷鸡,被女主扔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
那一晚,偷鸡贼再次来到了孙女士的院子里准备偷几只鸡回去,听到异响的孙女士拿着鞭炮就走出了家门,将鞭炮点燃后扔进了院子里。而那名小偷没有意识到孙女士会准备好这一招对付他,在被吓到后直接栽倒在孙女士的院子里。
孙女士也不敢确定对方出了什么问题,于是赶忙联系邻居过来,随后打开了院子里的灯,等邻居来了后确定对方身体出现问题后,他们便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经法医检验,死者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在随后的调查中警方也了解到,死者生前有过心脏病史,事发时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是意外死亡。
但死者的家属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就是孙女士扔出去的鞭炮,被扔炮吓死,不仅要追究孙女士的刑事责任,家属还向她索赔50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发时,死者非法潜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所属财物进行秘密盗取,死者的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且属于入室盗窃的情形,即使不死也要遭受牢狱之灾。
而孙女士在当时,其家庭财产受到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孙女士扔出鞭炮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制止,而不是故意去剥夺对方的生命。所以,结合事发时的情形,孙女士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合理范围,不构成犯罪。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属于合理范围内行使防卫权,在这一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不具备过错。且事发之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尽到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救助义务。
并且,死者在明知自己身患心脏病的前提下,依然进行违法犯罪的危险行为,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需要为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