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退婚不退彩礼,一审判决要退,她当庭说出难以启齿之事
谈恋爱有分手,结婚还有离婚,男女之间的爱情似乎越来越不靠谱,有时候婚事商量得好好的,彩礼都给了,男女之间突然闹掰,此时双方讨论的话题也从结婚典礼怎么办演变成“退婚退不退彩礼”“要退的话究竟要退多少”。
2020年,贵州黔东南的唐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年初时她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一名36岁的吴姓男子,两个年过三旬的人最终的目的就是结婚,于是在互相了解后,两人很快便开始了商讨婚姻事项,唐女士的父母按照当地的规矩要了六万八的彩礼,吴某觉得这个钱数倒也不多,于是爽快的在订婚当天直接给付。
订婚后唐女士和吴某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身为未婚夫妇的他们也没有太多的避讳,唐女士甚至还跟着吴某去了上海打工,可就是在上海的同居生活过程中,唐女士发现吴某的一些生活习惯,让她无法忍受,两人之间就此爆发矛盾,同居了七个月后,最终以婚姻的费用和礼金的收取作为导火索,双方提出了分手。
在双方洽谈婚宴事项时,唐女士按照她们那边的习俗要求吴某负责酒水,其它的消费就根据之前已经商量好的进行,关于礼金的收取也是各收各的,毕竟到了后面还礼也是各还各的。可吴某却觉得既然自己已经负责了酒水,女方就不应该再收礼金,这样算下去,他觉得自己肯定亏了,也就不愿妥协,唐女士也觉得对方太过胡搅蛮缠,这只是按规矩办事,又不是她硬要这样,更何况到了最后,那些礼金也基本都抵了花销,父母也不会多占,她无法忍受吴某这种小气又锱铢必较的行为。
两人在彻底闹掰后,双双回家将情况通知了父母,并对退还彩礼一事进行了商讨,按照唐女士家中说法,他们觉得自己好好的一个女儿出去和吴某同居了七个多月,名声也已经坏了,吴某白白占了便宜,这彩礼就不应该退,但是吴某却觉得自己给彩礼不过就是想讨个媳妇,像如今媳妇也没讨到,彩礼自然应该全部返还,双方各说各有理,最终闹上了法庭。
从法律角度看来,彩礼的给付并非无条件的赠与,而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结婚没有完成,也就代表着整个给付并未完全完成,被赠与人没有履行赠与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选择撤销赠与。
该项相关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阐述得更加具有针对性,在该《解释》中明确写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对于吴某的行为,法院是予以支持的,但同时对于两人未婚同居的行为,法院考虑到同居时间的长短,最终判处唐女士在规定期间内返还百分之八十二的彩礼,共计五万六千元。
唐女士对于最终的判罚并不满意,在二审中,她当庭说出了自己和吴某之间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她称自己早就和吴某有了夫妻之实,女孩子的名声很重要,吴某和她之前的同居关系肯定会影响自己之后的婚姻,她觉得自己应该得到一定赔偿,再加上在上海的七个月时间里,家中的一切花费生活开支基本都是由她负责,吴某从来没有给过一分钱买菜,连房租都是她交的,因此她不可能退还这么多的彩礼。
根据唐女士提供的清单,法院再次考虑到两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情况,消费由女方负责且有了婚前X行为这两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减免女方的返还责任。因此在二审中,法院将唐女士的返还金额降到三万四千元,这次唐女士并未再次上诉,二审为终审。
在未婚同居返还彩礼方面一向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虽然法律对于彩礼的索要行为并未明确出文禁止,但很明显也并不提倡,彩礼一事多依照民俗来定,原是用来证明诚心的法宝,却最终成了拆散爱情的矛盾导火索。
唐女士的该案也给了所有即将结婚或者渴望结婚的女生一个建议,在明知道有一些事情会给自己带来影响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提前进行,无论有多么深得情感忍到结婚后再进行,在给自己一个保障的同时也避免了更多的祸端。
由相亲到同居,唐女士二人仅仅就用了一两个月的时间,这未免也有些太快,在和对方没有任何磨合的基础下,要想和平共处的概率实在太小,共同生活的前提是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在价值观和世界观上没有大方面的不合,观念方面出现了问题大概率是无法生活到一起的。
结婚考虑的不仅仅只有现在,还有之后数十年的余生,如果连这短短几个月都实在无法熬过去,又怎能熬过之后的半辈子。因此在决定和对方结婚的那一刻一定要确定他(她)就是你想要的伴侣,婚姻就是这样宁缺毋滥,切勿讲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