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女子与男友登记结婚,民政局却要离婚证,女子当场傻眼
结过婚以及即将结婚的人都清楚,第一次登记结婚只需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至于是不是第一次结婚,由于自2012年起,我国31个省均已建立起了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所以民政部的工作人员一看便知,不过却也可能出现一些“被结婚”的情况。
2019年,北京的蔡女士与男友高高兴兴的走进了民政部,准备登记结婚,没成想,民政局却表示蔡女士在婚姻登记信息上显示已结过一次婚,并且已离异,根据相关规定,蔡女士需出示离婚凭证,如果之前是协议离婚,提供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则需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蔡女士听后当场傻眼,表明自己在此之前并没有结过婚,也无法提供离婚证。虽然她的年龄已有三十好几,但之前是忙于工作等原因才耽搁了下来。
可结婚登记信息上如此显示,其男友首先想到的是蔡女士对自己有所欺瞒,一时间,双方闹得有些不愉快,但蔡女士坚定的表示自己在此之前并没有同他人走进民政部办理过结婚登记,她也不清楚自己怎么就结婚又离婚了?
为了查明事实,蔡女士调取了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上面的信息还算详细,“她”的第一任丈夫系彭某,湖南浏阳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3年协议离婚,当地的民政部门颁发了离婚证。
蔡女士当即明白是有人冒用了她的身份,虽然蔡女士并没有去过湖南,但蔡女士想起来,自己的身份证于2009年10月丢失过,自己为此进行了补办。
究竟是彭某捡到了她的身份证还是与彭某结婚的女人捡的?蔡女士前往湖南找到了彭某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彭某也没想到事情竟变得麻烦起来,据他所述,确实是他捡到了蔡女士的身份证,原本也没想着做些什么,但也没有根据身份证上的地址寄过去,而是鬼使神差的带回了湖南。
后来奉子成婚,但女友罗某还未满二十周岁,与彭某无法登记结婚,这时候,彭某却想到了自己捡到过一张身份证,便让女友拿着这张结婚同他登记结婚。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携带身份证是不可以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所以在当时,彭某与罗某还伪造了户口页,彭某才得以与蔡女士顺利完成结婚登记,后又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蔡女士认为彭某与罗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害得她被男友误解,一时半会无法顺利结婚,因此为消除此事对自己的负面影响,蔡女士将彭某、罗某两人告上了法庭,进行索赔,并请求撤销她与彭某的婚姻状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注:民法典施行后,第一千零一十二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等,因此法院支持了蔡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两名被告人彭某与罗某以书面的形式向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90.5元。蔡女士与彭某结婚又离婚的婚姻登记信息也依法撤销。
一般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完成结婚登记,该行为无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第(四)项情形: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虽然彭某与蔡某的婚姻状况并不属于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或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但《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该起事件,我们应当知道,不仅自己应该重视自己的身份信息,避免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且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处罚。